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浙旅院学〔2010〕38号)
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学生的纪律管理,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特制订此办法。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
二、新生必需按学院有关规定参加晚自修。
三、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自修、实习、军训以及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者,均作旷课处理。学生在双休日或其它节假日期间离开学院外出活动,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凡假日在请假天数中间的,按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请假管理办法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填写《学生请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程序由学生本人逐级办理请假手续(除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其他学生代办),凡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附上有关材料(如病假单、病历、家长信件或证明等)。经批准后,将请假条送系辅导员、学生事务中心备查,其中一联自留。
2.学生因病需就医或疗养请假,必须出具校医务室或经校医务室认可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如遇突发性疾病而有证明者,可先进行治疗后补办请假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六周的,应按我院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一般不准事假,因事请假要有充分理由,审批必须严格掌握。以下特殊情况可请事假:
(1) 家人病重或病故;
(2) 直系亲属病故;
(3) 代表院、系外出参加活动;
(4) 毕业班学生到应聘单位面试。
4.法定节假日前后不得无故请假提前离校或延后返校,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由同学本人请家长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5.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须通过电话向系总支书记请假,经批准方能生效,事后应附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如未批准应及时返校。
6.学生每学期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本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按照我院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休学。
7.学生请假,按照请假期限的长短,履行不同的报批手续:
(1) 请假1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2) 请假3天(含)以内,由系辅导员批准(需盖系党总支公章)并在系备案;
(3) 请假4-7天(含7天)以内,需家长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请假,由班主任在请假审批单上标注家长联系电话、联系时间及家长意见后,报系总支书记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4) 请假7-15天(含15天)以内,班主任、系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5) 请假15天以上,班主任、系总支书记、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8.学生凡未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严格按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旅职学﹝2010﹞3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9.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系辅导员销假,并按时出勤。返校后超过3天未销假则视同旷课。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先口头以电话等方式向系辅导员请假,返校3天内及时补假,逾期未补者视同旷课。
10.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