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晚自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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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晚自习管理办法(试行)

(浙旅院学〔201036号)

 

为切实加强学生晚自习管理,有效地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健康向上的优良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全体一年级学生

二、时间安排

每周一、周二、周四、周日晚18:5020:10

三、自习地点

各班在教务处指定教室

四、纪律要求

1.学生必须准时到指定教室参加自习,不得迟到、早退。

2.应保持教室内安静,自主安排相关学习,不得在教室内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

3.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在教室内接、打及摆弄手机,吃东西、睡觉等。

4. 各部门及团学干部不允许发布通知及召开班干部会议。

5.晚自习结束之后,各班安全委员要负责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6.晚自习时间原则上必须自习。各班如确实需要自行组织活动时,必须提前一天将书面申请交系党总支书记审批。

7.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或无法参加晚自习者,必须依照我院有关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五、考核细则

1.各系成立晚自习管理小组,由总支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晚自习管理小组负责对本系每天的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及时上交当日值班辅导员,由辅导员汇总后在第二天上报学生处。

2.中层行政值班人员与公寓值班辅导员组成当晚晚自习检查小组,负责对当晚的晚自习常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每位值班辅导员固定抽查5/系,如抽查情况与常规检查结果有较大出入,将对当晚常规检查人员及其所属系部提出严厉批评。

3.晚自习时间为1个学时。凡迟到、早退者作旷课0.5学时处理,缺勤者作旷课1学时处理。累计旷课时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其处理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旅院学〔201035号)执行,并取消全年评奖评优资格。辅导员对缺席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作书面检讨,并在一定范围内(网站、公告栏等)进行通报。

4.晚自习出勤情况与综合测评挂钩。每月根据检查情况对全院晚自习班级按照优、良、及格、差的档次进行排名,对及格以下的班级进行通报批评,并与评奖评优相挂钩。

5.各系、各班本学期的晚自习情况将在期末按照一定比例纳入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考核范畴。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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