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旅院学〔2010〕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旅游业未来之栋梁,以投身旅游事业为己任,勤奋好学,遵纪守法,诚实待人,信守承诺,热爱祖国,秉承校训:励志、惟实、博爱、精致,做德才双馨、品学兼优的新时代大学生。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具体详见资助工作体系的有关规定;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各项资助后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按我院有关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会维权部、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诈骗、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有关规定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规定详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旅职学〔2004〕20号)。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网络使用管理办法》(浙旅院学〔2010〕25号)。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规定详见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评比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旅院学〔2010〕33号)。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规定详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浙旅院学〔2010〕24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在一定时间以后可以免除该生的评优、选拔的限制条件。原则上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时间为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