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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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因公短期出国()管理规定

(浙旅院外〔2010170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浙委办〔200855号)以及浙江省旅游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宗旨: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  归口部门:外事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的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学校需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旅游局报备省管干部以下人员计划出国(境)总量。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切实制订年度出国(境)计划,并及时汇总报送校外事办。
   
第五条
  申请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通过政治审查。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如期完成出国(境)任务。
   
3.出国(境)任务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密切联系,专业对口。
   
4.掌握一定外语,达到教育部有关出国(境)规定的水平。
   
第六条
  出访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外方相关部门的邀请信原件,不受理网上下载或邮件形式的邀请函以及邀请函复印件。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或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的个人邀请。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由公安局办理的普通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同一任务不得同时通过因公、因私两个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人员总数应控制在6人以内。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出访团组一般应配备翻译并在报批时注明。
   
第九条
  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常驻工作、合作研究、讲学等重要文体和学术活动以及培训团组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掌握。
   
第十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务批件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不得以过境为由变相增加出访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进行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出席各种国际会议要从严掌握,权衡利弊。对国际组织召开的一般性年会和研讨会等活动,事先应认真了解情况,凡无与会价值的,均应婉拒。参加国际会议前,要切实弄清该会议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凡没有解决好台湾问题的学术会议,我校一律不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凡组织本地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属双跨团组。中央有关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双跨团组,由组团单位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下发组团通知,事先征求省外办意见并由我省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任务确认。严格控制参加由各类协会、学会、中心、公司等组织的与本人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出访。我校组织的省内双跨团组由我校征求参团人员所在省级单位或市、县(市、区)外办意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团组。出国培训实施计划管理,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出国()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1/3。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离境前须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离境期间的教学、管理等的移交、安排工作。返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均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和《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出国(境)人员登记表》。
   
第十六条 学校现职正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报经校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经所在部门党政领导审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签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在编教职员工因公赴台湾,校内审批手续参照出国、赴港澳办理。学校审批同意后经省旅游局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普通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纳入学校核算的经费出国(境),每个团组人数和出国时间需严格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费资助时,若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相应标准的,不得再从学校内任何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在回校后15天内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费用报销单》,附上相应的票据或原始资料,经外事办按国家规定予以审核后前往学校财务处核销出国(境)费用。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教职员工,出国(境)前须办理临时离校手续,返校后应及时到人事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第二十七条 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原则上在7天内交回证照,15天内向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总结。若不及时交回证照而影响下一次出访,责任由出访人员承担。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学校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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