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浙旅院办〔2009〕125号)
为规范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内部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使学院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1.学院党委、学院印章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刻制。
2.学院办公室及各部门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制发。印章刻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3.印章正式启用前,部门负责人须到学院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党委印章用于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2.学院印章用于以学院名义向院内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报表等材料;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用于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等。
3.学院钢印用于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4.学院主要领导签名章用于证件证书、聘书等;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用于以学院主要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等。
5.学院各部门的公章主要用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和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与院内各部门及院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三、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须经学院领导审定的有以下情况:
(1)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送院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2)学院各类报表和上报的文字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送院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3)向外刊登广告,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原稿送组宣部负责人审核、院领导审定后用印。
2.须经职能部门审定的有以下情况:
(1)各类证件、奖状、聘书,由承办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2)科研申请表、鉴定证书等,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用印。
(3)各类证明、申请书、介绍信等,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用印。
(4)在校成绩单、学历证明等,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用印。
3.其他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用印。
4.除公文外,其他各类材料在使用学院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符合上述审批程序后由职能部门经办人到办公室机要室用印。
四、印章的保管和缴销
1.学院党委、学院、办公室印章及学院钢印由学院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印章由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印章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抽屉内或保险柜内,用完印章后要随手放回原位锁好,不能随意放置。
3.各部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应当将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4.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学院(党委)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借用。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保管好印章。
五、对违规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
附件: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
用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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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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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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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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