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浙旅院外〔2010〕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浙江省因公护照颁发收缴与管理实施细则》(浙外护〔2007〕1号)和浙江省旅游局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因公护照种类、信息及申领
(一)因公护照指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公务普通护照两个类别。我校人员因公出国(境)一般申领的护照为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委托,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签发。
(二)因公护照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三)公务护照有效期为5年,期满或签证页用完后按规定换发新护照,不办理延期或加页手续。
二、因公护照的申领程序和要求
(一)公务护照的申领必须有相应的公务出访任务(排除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私人原因出国的情况)且按现行规定办妥出国任务的所有审批手续。
(二)申领因公护照所需材料:
1. 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参加“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的单位需提供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
2. 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3. 填写完整的《浙江省申请因公出国事项表(护照)》、《申请因公出国事项表(签证)》和《因公护照个人资料登记卡》;
4. 出国人员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5. 经省外办出国管理处盖章的国外邀请函、电复印件;
6. 省旅游局人教处开具的介绍信。
(三)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省外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因公护照,特殊情况可办理加急手续,在24小时内颁发。
三、因公护照收缴与管理
(一)因公护照的收缴
1. 正校级领导(省管干部)所持因公护照由省外办统一保管,其余学校教职员工的因公护照由校外事办收缴后统一由省旅游局人教处保管。
2. 校外事办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收缴的因公护照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监控护照的收缴及领用情况。
3.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后15天内须将因公护照交给学校外事办,并由外事办统一上交上级外事主管部门保管。无正当理由按期未交回因公护照者,学校须将其名单报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到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
4. 因公护照收缴时,由校外事办签收并开具护照(通行证)收缴证明,本人凭收缴证明、任务批件和护照复印件及明细单据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因公护照的管理
1.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须将护照、证件的主页(页内有照片和证件号码)复印件交学校外事办备案,并自行留底备用。
2. 严禁出国(境)人员同时携带和使用因公护照与因私护照,并持照申办同一国家签证及在国外访问或旅行。因该情节造成问题的人员,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本人日后出访申办因公护照的资格。
3. 再次出国(境)人员,可凭出访任务批件和政审件,到校外事办或省外办领取护照、证件,以办理出国签证等手续。
4. 如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境)外遗失护照、证件,本人应即到当地警察部门办理报失、登报声明手续,到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机构)申办新证件,并在回国后写出遗失经过和书面检查交学校外事办,报省外事办备案。
5. 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遗失护照,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失,写明遗失过程,同时向学校外事办和省外办报告,省外办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
6. 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自上级决定取消此次出国任务之日起,7天内将护照交校外事办,由省旅游局人教处或省外办保管。
7. 校外事办定期将失效护照交回发照机关进行登记注销。
8. 因公出国人员所在部门有责任协助学校外事办做好因公护照回收与管理工作,确保因公护照万无一失。
四、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