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产学合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浙旅职院财〔2008〕2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实效,促进学院与行业的校企校地合作共赢,根据《产学合作协议》内容的要求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资金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资金的主要来源:
1. 校企合作单位(行业)支付的合作资金;
2. 校地合作行政事业部门拨付的合作资金;
3. 其他组织支付的合作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根据《产学合作协议》的内容要求,产学合作资金来源于行业企业,主要用之于为行业企业的服务和项目合作等方面。本资金主要用于:
1. 科研课题项目;
2. 培训服务项目;
3. 咨询管理项目;
4. 奖教基金项目;
5. 产学合作单位的奖励;
6. 其他。
第五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资金收支的职能部门为产学合作处;产学合作资金(合作项目费用及产学活动经费)实行部门二级核算专项经费管理,执行学院规定的部门行政负责人权限审批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资金实行一级预决算管理和二级核算专项资金管理。产学合作处负责年度资金收支预算的申报、负责实施合作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财务处负责年度资金的收支决算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条 财务处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学院的相关财务制度,对产学合作资金的收支进行凭证审核、会计核算和账户管理。
第八条 产学合作资金年度收入的20%结转学院的奖教基金;50%用于支付合作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15%用于产学合作方面的活动经费支出;15%用于业务招待费用支出。
第九条 产学合作资金年度收支结余结转产学合作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