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浙旅院财〔2009〕67号)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学院基建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基建财务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措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概算、预算、决算的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2.基建财务的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和投资效益的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2)投资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基建财务的管理要求。恪守“三算”的要求,即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和竣工有决算。
(1)设计概算是设计方在初步设计阶段,为确定拟建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额或费用而编制的文件。
(2)施工预算是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施工图设计,经过招标程序确认的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造价文件。
(3)竣工决算是建设方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使用全过程编制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报告。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执行审价后的竣工决算。
4.基建工程款项支付与结算。
(1)独立设置基建帐户。财务处通过学院的基建基本帐户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核对等工作。学院年度预算安排的自筹基建经费,不得转存基建帐户,基建款项支付时执行国库核算的相关规定。
(2)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建支付凭证必须是合法和真实的有效凭证,收款单位名称与合同或协议名称、票据签章的名称和支票收款方名称必须一致。
(3)付款审批权限。1000元以上的各类支付须以转账方式(转账支票、电汇)支付,款项支付须有学院基建处人员前来办理,付款凭证须由经办人,基建处处长,基建分管院长和财务分管院长审核后支付。
(4)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
(a)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30%;竣工验收后,保留15%-20%的工程尾款;经审价单位审价,按扣除保修金后的审价款进行结算,结算时应附有审价书;工程保修金按合同约定提取,期满后,按合同约定退还。
(b)每次的工程款支付需提供监理方签署的工程款支付令;
(5)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b)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收款单位与工程中标承建单位不符的;
(c)与合同条款约定不符的。
5.基建工程完工资产的交付。基建处依据审价书协同财务处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工作,资产管理处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6.基建财务档案管理。财务处对基建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7.基建财务的其他工作事项。
(1)参与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2)配合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8.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