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浙旅院科〔2009〕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学院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院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院收入,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处要求的科研经费预算表,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纵向经费以科研项目批文及经费预算表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横向经费以科研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表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科研项目合同是高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由科研处专人管理科研项目合同。对未通过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高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院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各项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其中横向课题人员费(劳务费)不得高于50%,纵向课题人员费(劳务费)不得高于30%;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其它省部级重点与一般项目,学院将按财务处到位经费的1∶1配套;省社联、省教育厅、省旅游局、杭州市等厅局级纵向重点和一般项目,学院将按财务处到位经费1∶0.5配套;非政府组织的学会、协会项目一律不作配套。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收到科研经费后,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对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后,给项目负责人发放由科研处、财务处联合签章的科研经费使用折。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须经科研处和分管院领导的审核签字,科研项目的经费报销执行学院规定的权限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折由项目负责人保管。科研经费在使用和报销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经费折和有效财务报销凭证,经科研处审核并备案后,到财务处核定并报销。实际报销金额由财务处负责登记到经费折上。
第十六条 学院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科研管理费按纵向课题5%、横向课题10%提取科研管理费。对于来自产学合作处的横向科研项目,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属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经费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其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也应该有时间限定)结余经费应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高校根据有关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于6个月内结账,超过6个月的,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决定结余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成本与产出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考核。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科研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