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
(浙旅院财〔2010〕138号)
为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教职工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管理职责
1.省财政厅负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协调工作中有关事宜;组织对预算单位开卡、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组织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流程和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公务卡有关发卡行和银联浙江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组织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3.预算单位要在本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本单位持卡人宣传、培训工作;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单位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建立与发卡行及时对账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配合做好公务卡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4.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信用卡), 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日常管理
1.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院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
2.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时,需及时通知建行将职工的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后,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等特殊优惠。
5.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对于私人消费信息,学院财务处、银行、财政、银联等部门将按照现行规定为持卡人消费信息保密。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1.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2.公务卡支付的适用范围是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3.学院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4.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建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建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5.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学院财务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四、公务卡报销程序
1.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学院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因学院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学院承担。
2.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在公务卡的免息期内,按照学院财务要求填写公务卡报销单,附上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等,按照原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3.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报销人公务卡,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需现金支付部分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转入个人工资卡。
4.财务处按照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5.持卡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学院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学院领导同意,财务处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
6.如果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需向学院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财务处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7.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8.公务卡实施初期,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稿费和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的其他人员支出、劳务费;
(3)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4)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
(5)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学院领导事先同意的支出项目。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