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旅院教〔201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和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下统称课程)。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学生请假手续严格按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均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籍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学生手册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成绩百分制记,60分为及格;考查课、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补考成绩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学期期终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等)、实验(实训)成绩、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等。考查课期终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比重应在50%以上,考试课期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成绩比重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均有三次考试机会即正常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考试作弊、旷考者除外)。学生在正常考试中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及格者,参加毕业前补考,不及格按结业论处。实践环节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不合格可以重修、重做。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导致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体育考试项目或参加保健体育课。体育课补考根据不合格内容确定补考方式。
第十三条 晨练为必选课,在第一、第二学期开设。学生必须达到该学期应出勤天数,不合格的学生需在后续学期进行补跑。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查学生平时的晨练活动参与性,毕业前未完成者,由社科部(基础部)体育教研室制定测试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且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者,由任课教师出具书面证明,由系(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参加次学期补修补做,达到考核要求者成绩给予合格。
第十五条 因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考试者(包括补考),应当在考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1.急病患者,须持本校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办理规定的手续,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应严格控制。缓考考试合格后,其成绩按正常考试登入学生记录卡。
第十六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按情节轻重根据《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本人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3+2”学制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应热爱所学专业,在学习过程中逐步培养对该专业的学习兴趣。同时允许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转专业,但每学年转出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选择)。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生所在系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新生入学时,因学校录取工作原因造成现专业与本人志愿严重不符者。
第二十一条 “3+2”学制的学生允许在同一学制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准转专业:
1.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2.第二次转专业者;
3.学业已进入第三学期及以后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时间与手续:
1.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在校生转专业申请及办理时间。新生转专业时间在报到后的两周内;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系;
3.转出系要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同意转出者退还表格;对同意转出者签署意见,并按转入专业分门别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转入专业所在系;转入专业所在系对学生组织适当形式的考核,择优录取,确定录取名单后在一周内将所有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根据各系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再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5.学院未正式发文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所在系部管理;
6.学生应在正式公布转专业名单的一周内凭教务处下发的通知到转入系、教务处等相关处室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后,学生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六年;二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四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时间每次一学年,两次为限。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有关证明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者,经学校复查合格,才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已学的课程可开给成绩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事项按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制学制)三年内、(两年制学制)二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重做,按下列办法办理。
1.课程不及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
2.技能操作未达到规定等级者,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重做、重修,若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因品德不合格或毕业前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满,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对其鉴定,经教务处审核与学生处会签,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