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课程免修免试的规定
(浙旅院教〔2010〕104号)
为鼓励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允许他们对教学计划中开设的部分课程免修免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免修免试的条件
1.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或大专以上单科结业证书的科目,可以免修免考该课程。
2.已取得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等级或更高等级的岗位资格(等级)证书,可以申请不参加我院组织的岗位资格(等级)证书考试,但相关课程必须修习。
3.已取得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等级或更高等级的语言类等级证书,可以申请不参加我院组织的相应等级证书考试,但相关课程必须修习。
4.已取得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等级或更高等级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可以申请不参加我院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但相关课程必须修习。
5.经学校认定的其它符合以上类似条件的。
二、免修免试的申请
1.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各班级将开设的课程名称;
2.学生对照有关免修免试条件,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提出下一学期免修免试申请;
3.学生的申请应向相关系(部)提出;
4.学生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结业证书、成绩单、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的申请报告和系(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免修免试的审批
1.各系(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后,对免修免试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把学生资料和初审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在学期结束前把结果反馈给系(部)和申请人,同时存档。
3.免修免试科目的成绩以学生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成绩代替,其它以免修或免考计。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