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浙旅院学〔2010〕25号)
为规范我院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文明使用校园网络资源,更好地发挥网络在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住宿学生。
第二条 自觉遵循国家、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举办新闻网络及论坛须经宣传部审批同意;对外公开发布校园新闻公告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第三条 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得带计算机到学校,不开通网络服务。
第四条 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可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网络服务申请表》,报批开通网络服务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审批通过(已开通网络者要强行关闭):
1. 因违纪违规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 无正当理由而夜不归宿、使用违禁电器两次(含)以上者;
3. 寝室卫生检查中两次(含)以上不合格者;
4. 上学年补考两门(含)以上或补考一门仍不合格者;
5. 一周内迟到两次以上者;
6. 一周内旷课两次以上者。
第五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及充分休息,实行宿舍断网制度,断网时间:周日至周四24:00至次日6:00(包括节假日)。
第六条 因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而被关闭网络者要求恢复时,在确认最近两个月内都没有上述6项违纪事项后,可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网络恢复服务申请表》报批申请恢复网络使用。
第七条 私拉私接网线者,除强行关闭网络之外,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纪律处分。协助私拉网线的其他寝室也要关闭网络。
第八条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6.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九条 严禁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严禁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任何学生不得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十条 任何学生和学生组织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所列举的网络违规行为及情节轻重由学生处、信息中心、组宣部、保卫处等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