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旅院学〔2010〕29号)
为支持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教委财〔1995〕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减免原则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资助落实到真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 原则上减免金额只能用于抵消未缴清的学费,未缴清学费且未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现金缴清剩余学费之后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3. 原则上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一学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减免。
4. 已缴清学费的学生,原则上不享受减免。为鼓励学生主动积极缴费,根据其困难情况,可以减免其下一年度学费或现金资助。
二、 减免对象
1. 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 思想进步,品德良好,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3. 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特困生(一级)、特困生(二级)或遭遇临时性突然灾难的学生。
三、 减免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校园卡消费情况、在校表现状况综合考虑。
1. 特困生(一级):享受3000以上的减免额度;
2. 特困生(二级):享受1500-3000元之间的减免额度;
3. 遭遇临时性突然灾难的学生:减免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奖减勤助评定小组临时讨论决定。
四、 申请及审批程序
1. 学生本人申请。申请者必须如实说明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困难情况、家庭平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并附上各类证明文件,包括贫困证明(复印件即可,盖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章)、校园卡消费清单(辅导员统一办理,随机抽取一个月的消费记录)、低保证、残疾人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等。
2. 各系认真严格的审核申请人资格,整理好相关材料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减免学费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召开奖减勤助评定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减免金额。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讨论结果汇总制表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结果进行适当范围内的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5. 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财务操作阶段。
五、 办理审批手续时间
一般情况下一学年四次,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末各有一次集中办理审批。
六、 管理
1.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根据受助金额为学院提供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具体参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贫困学生“受助 ”义工制度》(浙旅职院学〔2007〕68号)。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并实时动态管理学费减免学生信息库。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享受学费减免的资格:
1.出现挥霍钱财的行为;
2.上两学期内各科成绩有不及格;
3.因违纪、违规而受处分。
八、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