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奖励办法
(浙旅院教〔2010〕122号)
为鼓励我院师生参加各类大赛,扩大我院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度,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院参与各类比赛的工作,为学院争光,特制定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各类省级及以上大赛获奖的奖励办法。
一、学生参赛奖励
1. 个人(单项)奖 单位:元
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全国 |
3000 |
2500 |
2200 |
2000 |
1800 |
1600 |
1500 |
1400 |
省级 |
600 |
500 |
40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2. 团体奖 单位:元/人
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全国 |
2000 |
1600 |
12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300 |
省级 |
500 |
400 |
300 |
250 |
200 |
150 |
125 |
100 |
3. 市级项目参照省级比赛的50%进行奖励。
4. 六人以下(含六人)参加的竞赛项目,每人按实际名次按单项标准发放,团体比赛以等级发奖的则按实际名次的最前位发放(如一等奖2队,二等奖4队,我院获二等奖,则按第三名发奖)。超过八名的获得等级奖的按第八名标准发放。
5.获道德风尚奖(精神文明队),按全国级2000元/队,省级500元/队。
二、指导教师奖励
1. 按学生单项获奖标准发放,有单项的团体奖,教师按学生人均标准2倍计。
2. 无单项的集体项目,12人(含)以下的教师按该项目学生奖金总额发放。12人以上的按学生人均数标准五倍发放。
三、体育比赛的奖励费用在学院体育专项经费中支出;其它比赛的奖励费用由学院财务开支。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