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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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奖励办法

(浙旅院教〔2010122号)

 

为鼓励我院师生参加各类大赛,扩大我院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度,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院参与各类比赛的工作,为学院争光,特制定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各类省级及以上大赛获奖的奖励办法。

一、学生参赛奖励

1. 个人(单项)奖                       单位:元

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全国

3000

2500

2200

2000

1800

1600

1500

1400

省级

600

500

400

300

250

200

150

100

2. 团体奖                               单位:/

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全国

2000

16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300

省级

500

400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3. 市级项目参照省级比赛的50%进行奖励。

4. 六人以下(含六人)参加的竞赛项目,每人按实际名次按单项标准发放,团体比赛以等级发奖的则按实际名次的最前位发放(如一等奖2队,二等奖4队,我院获二等奖,则按第三名发奖)。超过八名的获得等级奖的按第八名标准发放。

5.获道德风尚奖(精神文明队),按全国级2000/队,省级500/队。

二、指导教师奖励

1. 按学生单项获奖标准发放,有单项的团体奖,教师按学生人均标准2倍计。

2. 无单项的集体项目,12人(含)以下的教师按该项目学生奖金总额发放。12人以上的按学生人均数标准五倍发放。

三、体育比赛的奖励费用在学院体育专项经费中支出;其它比赛的奖励费用由学院财务开支。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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