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分配制度
(浙旅院人〔2009〕63号)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分配改革力度,既保持一定的稳定,又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才能、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学院新一轮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强化岗位,以岗定酬,岗变薪变;
2.效率优先,优劳优酬,兼顾公平;
3.统筹兼顾,分类考核,倾斜一线;
4.向重要岗位、优秀人才倾斜。
二、校内津贴种类
津贴种类: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考核奖。
三、津贴发放办法
(一)岗位津贴:根据所聘岗位按标准每月发放。
(二)工作量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每月扣除满工作量津贴的10%纳入年终考核。当月课时不足的教师在次月扣除,或在7月份预发考核奖中扣除。
(三)考核奖:按照每月满工作量津贴的10%、半年奖、年终奖之和作为考核奖基数(产假、哺乳假、长病假另行统计)。年中(每年7月份)预发考核奖基数的30%,每自然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兑现。
四、津贴发放标准
(一)岗位津贴标准
1.行政管理岗位系列
职级
(岗位) |
院领导
正职 |
院领导
副职 |
正处级
调研员 |
中层
正职 |
副处级
调研员 |
中层
副职 |
部门助理
系办公
室主任 |
其他 |
津贴(元) |
1700 |
1500 |
1400 |
1200 |
1100 |
1000 |
800 |
700 |
2.教师岗位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 |
教授 |
其他
正高 |
副教授 |
其他
副高 |
讲师 |
其他
中级 |
其他 |
津贴(元) |
1500 |
1200 |
1200 |
900 |
900 |
700 |
700 |
3.学位系列
学位 |
博士 |
硕士 |
学士 |
津贴(元) |
1000 |
800 |
700 |
4.聘有对口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人员参照教师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享受岗位津贴。
5.岗位津贴根据聘任的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学位就高享受。
(二)岗位系数
1.教师岗位系数
职务 |
教授 |
其他
正高 |
副教授 |
其他
副高 |
讲师 |
其他
中级 |
助教 |
见习(初期) |
博士 |
硕士 |
学士 |
系数 |
3.6 |
3.2 |
3.0 |
2.7 |
2.3 |
2.0 |
1.5 |
2.0 |
1.2 |
1.0 |
2.行政管理岗位系数
职务 |
院领导
正职 |
院领导
副职 |
中层
正职 |
中层
副职 |
部门助理
系办公室主任 |
其余岗位 |
见习(初期) |
博士 |
硕士 |
学士 |
系数 |
4.5 |
4.0 |
3.3 |
2.8 |
2.1 |
1.2—2.1 |
1.5 |
1.2 |
1.0 |
中层正职和副职的非领导职务岗位系数为领导职务岗位系数的0.9。
3.部门内设岗位系数
(1)办公室、组织宣传部、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科研处、学工部、团委、财务处、产学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平均岗位系数:不超过1.7(1.2——2.1)
(2)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图书信息中心平均岗位系数:不超过1.6(1.2——2.1)
(3)后勤服务公司学院编制工勤岗位平均岗位系数:不超过1.5(1.2——2.1)
4.教辅岗位系数
工作年限
岗位 |
见习期或
1年(含)以下 |
1年以上,
3年(含)以下 |
3年以上,
5年(含)以下 |
5年以上 |
硕士 |
本科及
以下 |
硕士 |
本科及以下 |
硕士 |
本科及以下 |
硕士 |
本科及以下 |
辅导员 |
1.2 |
1.0 |
1.3 |
1.2 |
1.5 |
1.3 |
1.7 |
1.4 |
教学秘书 |
1.2 |
1.0 |
1.3 |
1.2 |
1.5 |
1.3 |
1.7 |
1.4 |
实验员 |
1.0 |
0.9 |
1.1 |
1.0 |
1.2 |
1.1 |
1.4 |
1.3 |
五、岗位聘任、岗级确定与考核
(一)岗级确定
根据第四轮全员聘任结果确定岗位系数。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每年新引进的教职工,教师根据所聘职称确定岗位系数;党政管理人员中,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初期)根据学历学位执行岗位系数(参照行政管理岗位系数表),见习期满后明确岗位的根据相应岗位系数确定,岗位不明确的,执行本部门最低系数。辅导员、教学秘书、实验员根据学历及本岗位工作年限确定岗位系数。
聘任期间岗位调整的,根据新岗位确定岗位系数。
(二)考核基数确定
每月满工作量津贴的10%和半年奖、年终奖作为考核的基数。
(三)考核办法
1.分类考核
各类人员均按照所聘主要岗位参加考核。双肩挑、承担教学工作的行政人员教学业绩由教务处另行考核。
(1)中层干部考核:采用个人业绩考核与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个人业绩考核由组织宣传部制订考核办法并实施;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制订《部门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并实施。
(2)教师考核:由教务处进行考核,包括教学业绩(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科研业绩、管理业绩等三个方面。具体由教务处制订考核指导性意见,系部制订具体的符合系部实际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党政管理人员考核:由人事处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及奖惩等四个方面。具体由人事处制订考核办法,各部门制订具体的考核细则。
(4)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处负责考核,包括学生测评、系部测评、学生处测评等方面,具体由学生处制订考核办法。
2.考核时间
每自然年度考核一次,一学期进行考核有关材料的预登记。
六、津贴扣发
1.岗位津贴
(1)享受岗位津贴的行政人员,每月因病、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岗位津贴,教师周课时不足4课时(含)(根据教务处每学期下发的授课任务书为准)的扣除当月岗位津贴。
(2)脱产学历进修的,根据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2.工作量津贴
(1)教师满工作量为周课时10课时。全年满工作量按照教学周×10课时计算。
(2)教师允许因病每学期调课8课时,超过部分每调课2课时按半天计,每天扣发满工作量津贴的5%;行政人员允许因病每学期请假2天,超过2天的部分每天扣发满工作量津贴的5%。请假天数累计按实计算,在每月工作量津贴中扣除,最多扣完当月工作量津贴。
(3)行政人员月因病、私事请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计入年终的考核。教师月因病、私事调课超过20课时的计入年终的考核。
(4)教职工旷工半天或半天以上的(旷课2课时按半天计),教师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执行,行政人员每半天扣减当月工作量津贴500元。在年终考核中再根据考核办法扣发。
(5)学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因病、私事请假的按150元/次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一次性扣发。会议和活动期间教师有授课任务需同时调课的,按调课相关规定扣发工作量津贴。未请假的按照旷工半天计,扣除500元后再根据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6)教职工按国家规定请婚、丧假的,计发当月工作量津贴。
3.行政人员寒暑假放假时间根据校历确定。放假期间根据需要来校工作的,按月工作量津贴标准/22天计发补贴。放假期间教师根据学院安排来校上课根据相关规定计发工作量津贴。
4.后勤公司学院编制老员工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七、其他
1.教师编制的行政人员,原则上课时不超过4课时/周,确因教学需要超过4课时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上班时间授课4课时以内(含)的全额计发课时津贴,4课时以外, 8课时以内(含)的部分按1/2计发,超过8课时的部分不计报酬。课时报酬按照所聘教师职称计发,每月按时全额发放。非上班时间授课课酬另计。
2.根据教学需要以及专业特长,经部门领导同意,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通过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能力测试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行政人员(承担思政、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体育课程除外)上班时间可以承担4课时/周以内的教学工作量。上班时间授课4课时以内的课时津贴根据所聘职称对应教师系列等级执行,全额计发;超过4课时的,不计报酬。课酬津贴每月按时全额发放。非上班时间授课课酬另计。
3.专任教师兼任教研室主任工作的,按工作月计发津贴,每月300元。其中100元每月预发,200元考核后发放,考核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制订;班主任津贴每月200元,其中15元在工资中发放,185元由系部考核后发放。
4.如岗位、职级或职称有变动的,在聘任的下一个月起,套入新聘任的岗位、职级或职称计算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
5.新调入进校的教职工,根据报到时间和确认的岗位计发工作量津贴和岗位津贴。
八、本制度经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