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教师培训进修有关事项的规定
(浙旅职院人〔2007〕62号)
各处(室、部)、系(院、部):
为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在职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现有实际情况与《(2005-2010)师资培养建设规划》(浙旅职院党委〔2005〕5号)和《“奖教基金”实施细则》(浙旅职院党委〔2007〕1号)文件精神,在原有浙旅职院人〔2005〕7号文件的基础上,特此修订。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教师培养进修的原则:
(一)教师进修坚持在职业余、就近培训为主,在职脱产、异地培训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进修内容与所从事工作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进修类型包括:(一)学历教育。主要指通过在职进修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二)岗位培训。主要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省内访问学者等。
(三)双师培训。主要指通过全脱产、半脱产的形式,深入行业一线挂职锻炼,提升双师素质的培养方式。
第四条 教师报考博士在职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方面有较突出的业绩,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到校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 教师申请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一)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第六条 对没有企业从业经历的专业课教师,须根据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下驻企业挂职锻炼。所在部门须在教师派出前两周,将下驻企业教师的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符合培养进修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在职(脱产)培训进修申请书》。各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推荐,交由人事处审批。获批准进修的教师须签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在职(脱产)培训进修协议书》。
第八条 经费管理
(一)在学院工作满二年的教师,经学院批准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助3万元。报考录取时,凭录取通知书补助1.5万元,取得博士学位后,凭学位证书再补助1.5万元。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攻读国内博士研究生的,按浙旅职院党委〔2004〕5号《“名师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经学院批准申请做国内或省内访问学者的,学院全额补助学费(其中浙江省教育厅已有补助的,学院补助学费差额)。申请补助时,凭录取通知书补助50%学费,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凭结业证书补助剩余学费。
(三)对2007年7月1日后取得硕士及以下学历层次录取通知书的教师,学院不再报销学费。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在读的,仍按原规定给予报销相关学费。
(四)双师培训经费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教师完成进修后,回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回校工作不满五年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必须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金额为: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5×(5年-已服务年限)。其中,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包括应发工资、各种津补贴、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十条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24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在职培训进修申请书
附件: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在职(脱产)培训进修申请书
浙旅职院人培训进修( ) 号
系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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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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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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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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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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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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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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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进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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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进修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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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进修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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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进修期限 |
。 年 月至 年 月 |
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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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工作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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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修
理由 |
(总结自己的工作情况及预期达到的目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学院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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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培训进修类型:(1)博士,(2)国内访问学者(3)省内访问学者(4)挂职锻炼;
2.培训进修方式:(1)在职,(2)在职脱产,(3)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