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博士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浙旅院人〔2009〕157号)
根据《浙江旅游职业学院2010—2012年师资队伍建设“星光计划”的实施意见》(浙旅院人〔2009〕37号文)的精神,实现2012年达到30名以上博士的目标,同时提升现有博士的教学、科研水平,学院决定实施“博士工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在2010-2012期间,以“内培外引,培养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增加博士总量,提高博士水平的工作。
2.本着一次性申报,分年度计划以及动态考核的工作原则,做好“博士工程”培养对象的筛选工作。
3. 各系(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制订本部门分年度博士培养计划,拟定重点培养对象。
4. 个人自荐和系(部)推荐相结合。
二、博士引进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浙旅院人〔2009〕155号文),做好优秀博士,尤其是紧缺专业博士的引进工作,重点引进我院“首本”专业和重点专业所需要的博士,大力引进海外留学回国、“211”院校、“985”院校毕业的博士。
三、博士培养
(一)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长期在我院工作;
2.任现职以来已在核心刊物(或本科院校学报)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按照浙大学术期刊目录2008版,以下同),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3.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或教学业绩考核C级及以上;
4.旅游管理、英语、会计等“首本”专业的硕士优先培养;
5.列入各类人才培养的教师优先培养。
(二)选拔时间和名额
一次性申报近三年拟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8名。
(三)选拔程序
1.本人自荐:按要求填写《博士工程(博士培养)培养对象自荐表》,并交各系部。
2.系(部)推荐:系(部)对有关人选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做出评定,确定系(部)推荐人选、推荐顺序,并将推荐意见报学院审定。
3.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博士工程(博士培养)培养对象自荐表》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内容予以审核认定。
4.人事处初选:人事处对申请人的申报基本条件予以审核。
5.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人(被推荐人)所具备的条件,以及学院专业建设、师资建设的需要,进行评审,提出培养对象入选名单。
6.学院审定:培养对象入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博士工程”(博士培养)培养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四)培养措施及待遇
1.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经选拔的博士培养对象需与学院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培养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考时间、报考专业、毕业时间、培养措施(含学院提供的条件)等。
2.教师可在考博前一学期申请减免50%工作量,由所在系(部)予以支持。经学院同意后,不影响当年教学业绩考核。
3.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的,学院予以补助学费3万元,其中50%的学费补助凭录取通知书报销,剩余50%的学费补助凭博士学位证书报销。攻读博士的教师可脱产学习一年,在这期间,可继续享受学院工资、同城贴、考核奖、各类福利和社会保险以及每月助学金1000元,不享受工作量津贴。在杭州市外攻读博士的,给予报销一学年的普通学生公寓住宿费,每半年报销一次往返就读学校所在地到杭州的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标准)。
4.学院积极鼓励教职工赴国外攻读相关专业的博士。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根据本人申请和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可保留其公职。保留公职期间,如需要学院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于上一年的12月前一次性缴清下一年费用。若在规定学制年限内获得博士学位且按时回校工作,学院一次性补助学费3万元,助学金2万元。
5.攻读博士期间,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教师,学院同意申报。
四、博士提升
(一)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长期在我院工作;
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选拔办法和名额
原则上选拔名额10名。2011年、2012年初根据资助名额可作适当补充。在名额有余的情况下,学院允许新获得博士学位或引进的博士直接申报。
(三)选拔程序
个人申报,系(部)推荐,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对象,并发文公布。
(四)培养措施及待遇
1.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经学院选拔的“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对象需要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培养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方向,培养目标,培养期内主要承担的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任务等。
2.对“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对象每年给予资助学术活动经费5000元,连续资助3年。经费使用采用“先出成果后报销”的方式,其中20%的经费用于考核,80%的经费可用于以下开支:
(1)参加国内的专业进修、培训;
(2)参加学术会议(需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论文被会议收录);
(3)资助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教学或学术研究论文、出版学术专著。
3.培养期内,优先考虑院级及以上人才资助项目。
4. 培养期内,全额资助国内访问学者学费和普通学生公寓住宿费,可继续享受学院工资、同城贴、考核奖、岗位津贴、每月2000元助学金,各类福利和社会保险。在杭州市以外地区做访学的,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就读学校所在地到杭州的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标准)。
5.培养期内,鼓励并优先安排教师去企业行业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间,继续享受工资、同城贴、考核奖、岗位津贴、各类福利和社会保险,工作量津贴按其标准课时(10课时/周)奖金的60%发放。挂职锻炼期满考核合格后,补发剩余40%的工作量津贴。根据挂职地远近,可报销一定金额的交通补贴,标准如下:杭州市城区(不含萧山、余杭,以下同)每半年补贴500元;除杭州市区外的省内其他地区,每半年补贴1000元;省外地区每半年补贴1500元。
6. 培养期内,学院给予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考察的机会。
五、管理与考核
1.由系部负责建立培养对象业务档案,负责日常培养措施的落实、指导工作,人事处负责督查工作。
2.“博士工程”培养对象的培养期自确定为培养对象至取得博士学位,最长不超过五年。攻读博士的培养对象未在规定年限内取得博士学位,视作考核不合格,在国内攻读博士的不再报销剩余学费;赴国外攻读博士的不再补助学费和助学金。
3.“博士工程”提升对象的培养期为三年。提升博士的培养对象须在培养期内每年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三年内在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其中培养前两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余下的20%经费。
4.列入“博士工程”培养对象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为5年,提前调出、辞职、离职者将支付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如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受党政纪处分导致学院将申请人辞退,视同培养人未完成规定服务期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额为: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培养费用总额÷5×(5年-已服务年限)。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包括各种津补贴、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附件:1.博士工程(博士培养)培养对象自荐表
2.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对象自荐表
3.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目标责任书
4.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目标考核书
附件1:
博士工程(博士培养)培养对象自荐表
( )年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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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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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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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毕业学院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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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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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来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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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及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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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
及申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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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期限 |
年 |
学费金额 |
|
预计录取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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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攻博条件 |
对照选拔条件填写。 |
所在
部门
意见 |
从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方面作出鉴定: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人事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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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
经 年 月 日学院学术委员会集体表决, 作为博士工程(博士培养)推荐对象。 |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院长办公会议意见 |
经 年 月 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作为博士工程(博士培养)培养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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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制
附件2:
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对象自荐表
( )年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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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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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照片 |
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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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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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时间、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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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来校 |
|
所在部门及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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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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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门
意见 |
从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方面作出鉴定: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人事处
意见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院长办公会议意见 |
经 年 月 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作为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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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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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制
附件3:
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目标责任书
( )年 号
一、培养对象简况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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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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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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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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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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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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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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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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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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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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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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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取得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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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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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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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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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对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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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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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的总体目标
三、培养对象的分年度计划
四、培养对象拟完成的标志性成果及考核方式
五、审核意见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人
事
处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博士工程(博士提升)培养目标考核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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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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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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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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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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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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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考核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培养期内的开展的教学、科研、专业(学科)建设的主要工作情况:
|
考核结果:
1.第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继续培养。 ( )
2.第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第一次预警。 ( )
3.第二年年度考核合格,继续培养。 ( )
4.第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终止培养与资助。 ( )
5.期满考核合格。 ( )
6.期满考核不合格,不予20%的奖励。 ( ) |
人事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注:如表内各栏篇幅不够,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