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旅职院党委〔2009〕1号)
为了保证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统一、全面和集体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开放兴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努力实现“两个领先、一个提升”的办学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管方向,管大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条 党委在学院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尊重和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院长的作用,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保证教学、科研、服务地方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院长和其他行政领导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
第三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系部“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党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第七条 负责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宣传文化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自身建设等。
第八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和统战工作。
第九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学院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第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章 院长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的事项,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并就分管的行政工作向院长负责。
第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 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会的决定,任免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 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解聘和奖惩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考试、校纪等相关事务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5. 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招生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多方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6. 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治校,实行院务公开。
7. 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国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接受各种捐赠。
8. 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对学院重大的行政管理事项,院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院长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汇报。
第三章 领导制度和工作原则
第十四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党对高校实行有力有效领导的制度保证,也是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根本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改进领导方式,规范议事制度,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
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
1. 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负主要责任,要进一步扩大党务公开,党的民主建设重大问题应在党内进行民主讨论。党委会或党委议事会议视议题可特邀党员干部和教师列席,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 院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依法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在工作中应多渠道听取意见,重大事项实行院务公开。
3. 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凡涉及学院重大决策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前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4.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学院重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和行政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系、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重大决策的实施。
第十五条 提高学院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
1.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院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要把握全局,团结同志,以身作则,各司其职,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各项工作。在学院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
2. 要树立组织观念和大局观念。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院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支持党委书记和院长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
3.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和行业企业第一线,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广泛吸纳行业企业的需求信息,尊重教师,爱护学生,作风民主。
4. 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工作责任意识,增强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院管理工作上,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党的工作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院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 贯彻执行上级党政组织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实施意见和措施。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决议、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2. 决定召开学院党代表大会,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研究决定党委委员分工。
3. 审议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基本规章制度、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讨论学院工作报告、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研究事关学院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等。
4. 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学院科处级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调整、撤并、职能配置等重要问题。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负责管理科处级干部,协助上级党组织管理院级后备干部,向有关方面推荐重要干部;研究决定中层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奖惩以及中层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考核。
6. 研究讨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支部)和工会、团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和请示的重大问题。
7. 审议决定各下属党总支部、党支部的选举结果;授权各下属党总支部审批党员;审议决定学院重要的评比和表彰,向上级机关及其部门推荐各类表彰奖励人选;审议决定党纪处理事项。
8.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审议教职工年度引进计划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政策,研究副高及以上教师的引进、调动;研究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国(境)学习考察计划安排。
9. 其他必须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或取消。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委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院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属分管书记、委员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分管领导、党委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不提交会议讨论。
2.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其他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的党委会。
3.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党委会举行时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出、列席人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4.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前两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减,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5.党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有关议题如遇分管领导缺席,一般应延期审议;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讨论干部任免时一般应由全体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
6.党委会对议题作出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可采用票决制并逐个表决。如讨论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7.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设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及时印发给党委委员及与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决议、决定),党委委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需发文公布和督查反馈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8.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服务地方和其他行政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定,制定有关行政措施,部署有关行政工作。审议以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院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院名义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2.审议学院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招生计划、就业工作意见和国内外重要交流合作项目计划,审议学院校园基本建设计划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计划。
3.审议教学管理制度、专业设置及调整、专业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和改革方案,审议科研工作规划及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学院教学、学术、督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等各类行政、业务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方案。
4.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事项,确定学院劳动工资的调整、全院性的奖励、职工福利等;审议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和工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5.审议学院人员编制和用人计划,提出教职工定编定岗方案;研究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引进、调动和出国(境)学习培训的安排。
6.研究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和重大基建、购置项目安排及有关资金使用方案。
7.审议决定学院有关校企(地)合作、校际合作、校办产业等事项以及学院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8.审议决定对师生员工的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
9.研究安排学院外事、港澳台事务和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事务。
10.其他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或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由院长授权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院领导,研究重要行政工作时,邀请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院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2.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或取消。院长办公会议的时间由主持人确定。
3.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成员提出、院长办公室汇总、主持人确定。议题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凡属分管院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两天前确定,原则不得临时增减,并在会前两天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4.院长办公会议在决策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每个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的权利。主持人应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会议成员的意见,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或确定方案,并对会议决定和方案负责,以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5.院长办公会议设有专人记录,对会议过程和成员发言进行记录;会议一般应编发纪要,简要记载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方案,由主持人签发,一般发至会议成员和决定、方案所涉及的系、部门。
6.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方案由分管院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需发文公布和督查反馈的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讲原则,讲纪律,在讨论问题时要敢于讲真话,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泄露会议过程。
第二十三条 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主持人提议回避。若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可临时委托一位主持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决策,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会议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并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纳入年度检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报告。
3.党委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时,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七条 党委和行政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委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和重点工作督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院的重大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和院长每年应适时召开高职称教师、青年教师、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