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文字 〖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互聘教师管理办法

(浙旅院教〔2010101号)

 

教师互聘是高校之间优质教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重要举措,是在我省高等教育大发展时期,政府宏观引导,提高办学社会效益的重大决策。为使我院教师互聘工作有序、持续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互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为了确保教师互聘的数量与质量,实现优质教师资源的共享,根据目前我院的实际状况,对互聘教师的基本条件规定如下:

1.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学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教书育人。

2.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我院在职教师。

3. 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者是教学效果特别优秀的讲师。

4. 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的教学工作任务。

二、互聘教师的工作内容

互聘教师承担的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上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组建教学团队、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实习等。

三、互聘教师的程序

为了保证高校互聘教师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在增强制度化,强调聘任职责、聘期管理和考核的前提下,互聘教师的程序如下:

1.每学期第14周前,系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确定输出或输入的互聘教师人数,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收集各系部供求信息,经汇总、协调后,每学期第15周前在“杭州互聘教师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互聘教师供求信息”。

3.系部根据“供求信息”以及本系部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负责确定输入互聘教师人选(由系部负责直接与输出方的教师本人联系,双向),每学期第17周前上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完成受聘教师课表的协调。

4.签订“杭州市教师互聘协议书”。教务处负责向受聘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并实施教学管理。聘用期满,由聘任系部填写《互聘教师情况反馈表》一式三份,分别反馈给本人、输出学校及协作管理机构。

5.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实际互聘情况,并上报省教育厅互聘教师协调机构备案。

四、互聘教师的报酬及结算方式

1. 每当量课时报酬标准:教授100元,副教授80元,讲师60元。

2. 课时当量计算:40人一个标准班计算,超过40

的,每增加1人按增加0.01个系数计算。

3.对于输出工作量实行政府补贴资助,每课时平均补贴30元(教授40元,副教授30元,讲师20元),一年结算一次。由互聘教师协调小组根据一年各校输出、输入汇总表进行统一结算支付。

4. 支付方式:每学期结束后按上述标准与输出学校结算。再由输出学校根据此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支付给教师本人,每学期结算一次,一般在学期结束时支付。

5.课酬及支付方式参照《浙江下沙高教园区教师互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互聘教师的管理

1. 教师在聘用单位从事教学相关工作期间,受聘用方有关制度的约束。

2. 聘用时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聘用期间教师应承担的任务和应达到的要求及违约责任。对聘用的教师履约期间未达到要求,聘用单位有权酌情通过与本人沟通,与输出学校协商,直到终止聘用,并办理解聘手续。有关工作报酬通过协商酌情支付。

3. 每学期结束前由教务处汇总我院互聘教师课时、课酬、教学评价等基本情况,并报人事处备案。对《互聘教师情况反馈表》记载的情况纳入教师所在学校对其考核的范

围;教师的工作业绩都将纳入其本校职称晋升、聘岗定级的

范围。

4. 输出教师的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8课时。

5. 教师私下受聘,本管理办法不适用。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下一条同类信息:
  •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