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校内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旅院人〔2009〕165号)
为加强校内非专任教师人员兼课的资格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现就学院非专任教师校内兼课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1.教学需要,专业对口,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通过校内教学能力测试;
3.专业课必须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思政课、就业指导课及军事理论课可由相近专业的本科学历人员承担;
4.上年度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非专任教师校内兼课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中层干部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申请任教课程所在系(部)。初次申请需附上申请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年度考核结果、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2.任教课程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教务处认定课程教学需求情况。
5.对符合学历、专业等要求,确需承担教学任务而又没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督导室、系(部)组织校内教学能力测试考核。测试合格的在《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非专任教师校内兼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6.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同意。
7.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三、管理和考核
1.原则上每学期只能承担一门课程,周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有关课酬发放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分配制度》(浙旅院人〔2009〕63号文)执行。
2.批准兼课人员所在的部门,不得因部门人员兼课而提出增加人员的请求。
3.非教学人员任课,必须严格执行《教师工作规范》和其它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其教学工作由课程所在系(部)管理;系(部)对兼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负有管理责任。
4.非教学人员的教学业绩考核根据任教课程归口到系(部)管理,对教学业绩考核D级及以下者将取消兼课资格。
四、其它
1. 原则上每年的1月和6月为教学能力测试时间。
2.对于经过教学能力测试,且教学业绩考核在C级以上的不需每学期进行教学能力测试。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非专任教师校内兼课申请表
附件: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非专任教师校内兼课申请表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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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校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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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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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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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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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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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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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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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教学能力测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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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课部门及
拟申请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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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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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部门或分管工作院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兼课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人事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教学院领导意见
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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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审批完成后复印三份,教务处、任职部门、兼课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