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规定
(浙旅职院人〔2008〕121号)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高科〔2008〕119号)及各专业系列的《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我院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从学校毕业新走上工作岗位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如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过,后攻读硕士学位者,获得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相加满3年,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其中获得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以上。
3.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核
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教师、思政、教育管理系列相关要求
1.必须取得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971年以前取得合格学历和1997年以前已从事教育管理工作者可免试)。
2.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教学工作的,初定教师、思政系列的必须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班主任、辅导员等)1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
四、破格
高校系列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予学历破格。凡学历要求破格的,由学院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五、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者先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审核合格后再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统一交人事处。
2.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学历、学位复印件各1份。
3.“岗位培训合格成绩”复印件1份。
4.担任学生工作证明一份。(见附件三)
附件: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
2.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16K)
3.担任学生工作证明
附件1: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
部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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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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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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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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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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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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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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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专业技术资格及评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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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定
(转定) |
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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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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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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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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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学习
︶
情
况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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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所在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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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交本表时,需要提供学历、学位、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定专业
技术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
浙江省人事厅翻印 |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供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使用。1-3页由本人填写、第4页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人事(干部)部门审核认可。
(二)一般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但涉及签名、签意见和日期部分须用笔填写。
(三)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四)“最高学历”的“毕(肆、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读、写、听、说及笔、口译能力。
(五)填表一式二份,分存本人单位和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各一份。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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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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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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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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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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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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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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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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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
毕(肄、结)
业 时 间 |
学校 |
专 业 |
学 制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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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
何种外语 |
达到何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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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团体及社会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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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学
习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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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何
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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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工作情况 |
起止时间 |
工作部门及岗位 |
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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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成绩及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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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
公 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人事(职改)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担任学生工作证明
系(院、部)同志于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 (系、院) 级 专业 班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工作。
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考核 。
特此证明。
学生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