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浙旅院教〔2010〕110号)
为了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各类事故,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分类和级别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各个环节中出现过错失职等行为,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故。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教师事故、教学管理事故两类。教师事故指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各个环节中出现过错失职等行为,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指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管理各个环节中出现过错失职等行为,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甲(重大教学事故)、乙(一般教学事故)、丙(教学差错)。
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或教务处。
2.教师事故认定处理程序。教师事故经系(部)查实后,三日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教学事故情况核实后,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提出认定意见。甲、乙级教师事故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丙级教师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及相关系(部)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3.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程序。教学管理事故经教务处查实后,三日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对事故情况核实后,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提出认定意见。甲、乙级教学管理事故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丙级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4.所有教学事故处理结果送人事处备案存档。故意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不认定处理者,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5.教学事故处理部门对教学事故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处理副本一份送达事故责任人。
6.如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级别认定不服,或对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事故责任人有权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处理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申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复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处分办法
教学事故级别一经认定,则视事故级别给予相应处分:
1.甲级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性扣除800元。
2.乙级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性扣除500元。
3.丙级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分,一次性扣除300元。
4.需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行文通报。
5.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有正确的认识,并能做出深刻检讨,或者初犯,可以减轻处理。
6.甲级一次以上(含一次)教学事故者或乙级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事故者,年度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当年职称评聘资格。按照《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办法(修订)》(浙旅院教〔2010〕80号)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浙旅职院教〔2005〕3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
2.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1: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
一、教师事故的认定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甲级):
(1) 改变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以致严重降低教学质量且招致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强烈反对;
(2) 在讲课中故意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
(3) 旷课2节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课4节以上(含4节),迟到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以旷课1节计;
(4) 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三次者(以当天作息时间表为准);
(5) 非不可抗拒原因,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若复习提纲内容或复习题与考卷内容一致率超过70%以上且复习提纲内容或复习题为考试题的1.5倍以下者为漏题或泄密);
(6) 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
(8) 辱骂体罚学生,产生恶劣影响;
(9) 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核成绩;
(10) 未经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8节及以上;
(11) 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乙级):
(1) 上课时使用手机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手机计时用除外);
(2) 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两次者(以当天作息时间表为准);
(3) 未经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4节及以上;
(4) 未经教务处批准,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且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5) 辱骂体罚学生,产生一定影响者;
(6)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书面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的;
(7) 未经教务处同意,向学生出售教学参考资料或教学用具;
(8) 实践指导教师不按规定进行指导;
(9) 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丙级):
(1) 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一次者(以当天作息时间表为准);
(2) 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进度表、课程授课计划等规定表格的;
(3) 所出试卷不符合基本要求,题量严重不足或出现较多严重内容差错,或考试题未按时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的;
(4) 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考场记录;
(5) 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考试、考核成绩;
(6) 成绩登记失误,未造成重大影响;
(7) 上课时通信工具发出铃声;
(8) 未经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2节;
(9) 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甲级):
(1) 不贯彻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2) 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干扰教学秩序;
(3) 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工作安排,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
(4) 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
(5) 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学籍、档案等重要文件;
(6)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非不可抗拒原因而造成泄密或遗失;
(7) 其他由于教学管理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乙级):
(1) 教师调课后,由于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参加考试学生未能参加考试;
(3) 由于审核不严造成上报的试卷不规范、材料不准确造成工作失误;
(4) 其他因教学管理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的行为;
(5) 未履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未能及时纠正。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管理差错(丙级):
(1) 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2) 未按时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使工作受到影响。
附件2: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
|
所属部门 |
|
事故类型 |
|
事故责任人陈述
(时间、地点、责任人、经过等) |
责任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事故调查部门意见 |
院系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学事故核实、
认定级别及理由 |
教务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事故处理部门意见:
院长办公会议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复议部门意见:
填写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