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旅院学〔2010〕27号)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
一档国家助学金 300元/月
二档国家助学金 150元/月
二、申请条件
1. 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上一年度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三、评定办法
1.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各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分至各系。
2. 各系严格按照申请条件,组织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做好初审把关工作,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奖贷助评定小组负责二审工作,并提出我院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5.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的名单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宜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具体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