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特困生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浙旅院学〔2009〕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特困生是指符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八条特困生(一级)、特困生(二级)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特困生资金管理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特困生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个人、部门与学院不得挪作它用,并遵循“既扶贫又扶志”和“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在给予特困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和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的精神。
第六条 特困生资金经费来源主要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学院每年下拨专款、学生处自筹以及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特困生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各系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学生处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办事人员以及各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为成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依本办法对特困生资金进行管理,每年制定资助方案,审定受资助的对象、资助的金额。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进行特困生资金的日常运作。
第四章 使用办法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我院学生,可向本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提出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附件)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生抚养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书;医院诊断证明等)。
第十一条 各系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原则上每学期初发放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留级、转学、受学院行政处分等情况之一的,停发资助金。休学期间暂停,待复学后可继续领受。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可使用的资金量研究决定资助名额与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 500-2000元/人/次以内)。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年度享受特困生资金的学生名单及享受金额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3个工作日。对师生通过有效方式提出的质疑,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办公室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特困生资金发放后,有义务监督受资助学生的生活状况,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资助学生,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
第十六条 特困生资金的发放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特困生资金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学院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受资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否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以讲座、活动等形式做好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特困生资金申请表
附件:
特困生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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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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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城镇 B、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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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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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系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特困生资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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