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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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浙旅院学〔201034号)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资助的总体原则

第一条    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学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院内‘奖、勤、助、减’等资助措施为补充的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原则上要在全院范围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学院对各类资助实行总量控制,以平衡资助点与面的关系。

第五条    遵循发展性资助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起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

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程序以及管理办法参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旅院学〔2008186号)执行。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六条    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各种渠道获得资助。

第七条    奖减勤助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资助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定过程中要认真查看受助学生的信息库资料,对受助学生的经济以及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并且建立必要的反馈渠道,及时了解各种情况,从而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合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减勤助评定小组负责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国家助学贷款成功与否最终由所贷款银行决定。具体按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和《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法》(浙旅院学〔201028号)执行。

第十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具体按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旅院学〔201020号)、《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旅院学〔20102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院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浙旅院学〔200420号)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向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导致在校期间基本生活成问题的品学良好的学生提供的一项资助。具体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浙旅院学〔201027号)执行。

第十三条   结对子活动是学院党委成员和教职工对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直接提供经济资助的一项活动。具体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浙旅院学〔20101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经学生本人申请,家庭所在地政府证明,学院调查核实,确实无力缴纳学费者,学院酌情给予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具体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管理办法》(浙旅院学〔201029号)执行。

第四章  宣传与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采用多种形式让广大同学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项政策。

第十六条   及时发布有关奖、贷、助、勤、免等各种信息。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分学院、系二级管理。

第十八条   各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料的整理收集、备案以及上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工作。

第十九条   院级管理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学院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二十条   各系要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方针和办法,认真研究本系的具体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在初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好第一关。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评定过程中要邀请相关系党总支书记以及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参与。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大局,应引起学院各级组织的高度重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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