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浙旅院科〔2009〕5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以科研带动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师资素质提高,从而达到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层次的目的,使我院更好地承担起“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的三大任务,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员工的各项科研工作和各类科研成果,均须报科研处备案,并经科研处认定,由科研处以量化方式记入个人的科研档案。
第三条 科研工作与业绩的计分范围: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有书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以及审、校、修订本等。
3.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和获奖科研成果。
4.本年度我院取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市、厅局级等立项课题及当年有科研经费到位课题。
5.来自外单位科研开发、科研服务等已进院财务处并按学院科研规定进行了登记的经费。
第四条 凡我院教师及其他人员,在国内外有关刊物上发表科研和教学研究论文,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著作、教材、译著;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经学院科研处登记确认后,按表一、二、三、四、五方法计分。
表一 论文计分标准
刊物等级 |
说明 |
分值 |
权威刊物 |
国际科学论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国家权威期刊及新华文摘、高校社科文摘上摘录的论文 |
100分/篇 |
1级 |
国家一级期刊 |
80分/篇 |
2级 |
浙大2008年CSSCI、CSCD收录期刊 |
40分/篇 |
3级 |
本科大学学报、2008年CSSCI扩展期刊 |
30分/篇 |
4级 |
本科学院学报 |
20分/篇 |
5级 |
高职高专类学报、其他一般学术刊物 |
10分/篇 |
6级 |
学院学报 |
5分/篇 |
注:1. 期刊级别的认定参照浙江大学当年发布的标准。
2.“一般学术刊物”指的是国际刊号与国内刊号齐全者,只有一个刊号者按8分计;对于虽无正式刊号但在该领域或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认可度的内部刊物酌情计3分,如《浙江饭店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可计3分。
3. 各类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特辑及虽无标明类别却本年度正刊目录中查不到的论文按同级的20%计分。
4. 所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1500-3000字的论文按70%计分;1500字以下的论文50%计分。
5. 各类报刊上的文章,在中国重要报刊(可查阅中国知网)上发表的、字数1500以上的论文计15分,其余的酌情给分,新闻信息类不计分。
表二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计分标准
批
准
立
项 |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立项 300
2. 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 80
3.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省社联重点项目和省部级其它项目 60
4.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省旅游局项目重点项目、省社联一般项目、杭州市重点项目 40
5.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省旅游局一般项目和杭州市一般项目 20 |
注:1. 对于来自外单位科研开发、科研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的计分按经过学院财务处备案后的课题经费的总额计算,学院不再作奖励,但可以按每万元经费等同于1分科研积分折算科研工作量;因有资金资助,故对学院科研项目只计算工作量分,不做奖励;来自产学合作处的横向科研项目参照执行。
2. 省级以上(指上表中1、2级)的子课题按同级课题的20%计分。
表三 著作、教材、译著、论文集计分标准
计
分
分
类 |
执笔部分
(分/万字) |
主编或主译非执笔部分
(分/万字) |
副主编或主审非执笔部分
(分/万字) |
专著、译著 |
中央级出版社出版 |
著 |
6 |
|
|
编著 |
3 |
0.6 |
0.2 |
译 |
3 |
0.5 |
0.2 |
地方级出版社出版 |
著 |
4 |
|
|
编著 |
2 |
0.4 |
0.2 |
译 |
2 |
0.3 |
0.1 |
教材 |
中央级出版社 |
2 |
0.3 |
0.1 |
地方级出版社 |
1 |
0.2 |
0.1 |
注:1. 专著、译著、教材的出版社级别按浙大标准认定。
2. 专著只署某某等著者按50%计分,教材只署参编无排名者按每万字1分计算。
3. 选录在国际级学术交流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按15分计,国家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按10分计,省级及以下学术会议论文集按5分计。
4. 教材、专著等修订版按50%计分。
表四 科研成果获奖奖级与计分值对照表
获奖等级 |
著作奖 |
教学成果 |
科研成果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院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院级 |
一 |
80 |
50 |
80 |
60 |
30 |
6 |
200 |
120 |
60 |
10 |
二 |
50 |
30 |
50 |
40 |
20 |
4 |
100 |
80 |
40 |
6 |
三 |
40 |
20 |
40 |
20 |
10 |
2 |
80 |
60 |
20 |
4 |
四 |
|
|
|
|
|
|
60 |
20 |
|
|
注:1.各类获奖论文视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给予适当奖励。
2.各类发明奖、专利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给予适当奖励。
3. 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协会、学会获奖(以获奖证书上所盖的印章为准)不计科研分。
4.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大赛获奖者不计科研分。
表五 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专利和科研成果奖排名加权系数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六 |
排名
加权
系数 |
1.00 |
|
|
|
|
|
0.65 |
0.35 |
|
|
|
|
0.55 |
0.30 |
0.15 |
|
|
|
0.50 |
0.25 |
0.15 |
0.1 |
|
|
0.45 |
0.25 |
0.15 |
0.1 |
0.05 |
|
0.40 |
0.20 |
0.15 |
0.1 |
0.10 |
0.05 |
注:论文取前四名,其余取前六名。
第五条 科研计分统计说明
1. 凡符合科研工作与业绩计分范围的各项科研成果,须先由本人自行申报,经部门汇总后统一填报院科研处,并附有相应原始材料。
2. 申报时间为每自然年的年末,奖励工作在次年的3月底前。
3. 申报者为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第六条 奖励额的计算
学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除给予精神鼓励外,还按以下公式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金额=(某教职工年度科研积分—该教职工对应职称的基本科研积分)×每分分值
每分分值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当年学院财力在年末公布。
对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其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不得为优。
第七条 不同职称、不同岗位教职工的基本科研积分
1.教师
职称与学历 |
基本科研积分 |
已有职称者 |
正高职称 |
35 |
副高职称 |
25 |
中级职称 |
15 |
初 级 |
5 |
尚无职称者 |
博 士 |
20 |
硕 士 |
10 |
2.中层(含)以上行政干部
具有教师职称中层(含)以上行政干部的基本科研积分=同级教师基本科研积分×50%
3.非教师编制人员
非教师编制人员不设基本科研积分,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对应分值的100%奖励。
第八条 附则
1.各类人员及职称由学院人事处认定,职称按每年1月1日的任职资格。
2.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科研积分以立项时所处的年份计算。
3.院级各类科研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酌情扣减科研积分,具体如下:延期一个月,减25%;延期二个月,扣减50%;延期三个月,扣减75%;延期四个月,扣减100%。
4.对同一研究成果在不同刊物发表的,只计一次积分。
5.原则上不接受科研成果的补报。
6.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执行,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