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旅院科研〔2009〕140号)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院教学和管理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活动管理走向规范化,提高学院的学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基本要求
1.科研项目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等问题为研究重点,对我省现代化建设事业特别是旅游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教学、服务地方经济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2.为整体推进全院教研人员的学术水平,项目申报一般以课题组为主,课题组应由相关研究人员组成,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组合。课题组的研究力量配置合理,其成员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课题负责人是本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承担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有保证取得较高成果质量的组织能力和研究水平。
3.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常设机构获得的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省哲社规划课题、省社联年度与科普课题,市哲社规划与社联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人文社科课题,省教育厅教改项目、科研课题、教育规划课题;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和市旅游局课题,国家级学会或协会等民间学术团体的研究课题等;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从行业、企业、个人等渠道获得的签有合同或协议且有经费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课题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的科研项目等。
委托课题是指上级行政部门委托并签有合同或协议的科研课题,如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杭州市旅委等。委托课题纳入学院科研管理序列,但经费不配套,也不收取管理费。
4.院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和原则
1.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学院教职工均有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权利。包括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厅局(地市)级课题和学院科研课题。
(1)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973”、“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项目。全国教科规划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重大课题视同国家级相应课题。
(2)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浙江省科技厅计划项目、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教育部一般课题、国家旅游局及其他国务院各部委等省部级资助的项目。
(3)厅局级科研项目是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社科联、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教科规划项目、杭州市哲社规划课题、杭州市社联课题、浙江省政府各厅局单位项目以及国家级学会或协会等民间组织的项目。
2.院级科研项目坚持一人申报一项原则,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二项及以上课题,同时参与申报项目限报一项。非项目负责人限报参与两项。凡正在承担院级科研项目尚未按期结题的,不得再申报院级科研项目。已申报学院科研项目课题可以同时申报省部级、国家级或其他项目。
3.根据学院科研规划的要求和学院建设的需要,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制订选题范围公布于众,并组织申报。院级课题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4.院重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需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院级科研项目一般不受理正高职称者的申报,学院鼓励副高职称及以下职称的人员申报。
5.申请各类科研项目,首先应按各类课题的要求,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由部门向科研处领取课题申请、评审表。
6.凡申请科研项目,对项目的确定、课题论证、研究目标、设计方案、人员配置及所需经费等,都应在项目组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
7.课题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课题申请、评审表,除规定需签字外,一律要求打印。
8.向科研处申请的院级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立项。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课题,经科研处审核,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如名额受限或申报文件上有明确要求),以学院的名义推荐上报。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1.科研课题申请立项后,课题申请人应与学院科研处签订科研项目协议书。协议书由学院科研处与项目申请人签订后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学院科研处和项目申请人各执一份。
2.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科研处应定期对课题研究进程进行检查,并根据课题进度,控制经费的使用。为了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科研处每半年对各科研课题实施情况检查一次,课题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科研处的检查,并及时向科研处报送科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3.课题承担者包括主持人和成员所在部门,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给予课题研究工作的支持和时间保证。
4.各课题组均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向科研处提出报告,并征得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不递交研究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取消承担该课题资格等措施。
5.因客观原因,课题需要延期,课题负责人应提前至少1个月的时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院级课题最长延期不得超过半年。由此产生的额外经费,由负责人自负。其他课题需要延期,按立项单位的课题要求处理。
第五条 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和结项
1.院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递交《院级项目结题申报表》。院级项目结题分为验收合格结题和成果评审或鉴定结题两种。一是凡课题成果已由成果使用单位签署合格意见,或主要成果已在一定级别的刊物(院级重点项目要求在公开刊物发表1篇及以上,院级一般项目要求在内刊发表1篇及以上)或出版社出版,可由科研处验收审核结题;二是凡课题成果仅为研究报告或课题总结的,必须经两位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一般2—3人)或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或鉴定。
2.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评审或鉴定的最高学术机构。凡需要通过院学术委员会或由其组成课题成果鉴定小组评审、鉴定的课题成果,必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同意方可通过结题。
3.院级科研项目经验收合格,学院发给项目结题证书。如果验收不合格,可以延长半年,继续研究,经费自负,延期期满再提出结项报告,申请鉴定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课题负责人不愿意继续研究,或延长半年后,验收仍不合格,取消课题负责人在三年内申请院级课题资格,且不推荐省部级以上课题。
8.各类项目研究成果经验收鉴定合格后,由科研处统一归档。
第六条 附则
1.其他未明事项,由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解决。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