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信息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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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管理规定

(浙旅职院学〔2008120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招生信息与信息标准

第二条  招生信息由政策信息、院校信息、考生信息、工作信息等构成。

政策信息主要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和学院制定的招生章程等;

院校信息主要包括学院的基本信息、专业信息和招生计划信息等;

考生信息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高中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诚信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报考志愿信息;

工作信息主要包括录取信息和工作过程中的各类汇总、分析、统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三条 考生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高校招生信息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在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

三、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

第五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做好3+2招生录取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 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相关纸质档案内容的一致性。

第七条 及时上报有关招生信息,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四、信息安全

第八条  对各省招办(教育院)提供给我院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由招生信息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秘管理。如发现泄露,需立即通知各省招办更改。

第九条  对各省招办提供给我院的考生电子档案,不用于与招生无关的其他工作,未经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复制、拷贝。对于预录取(退档)信息在录取期间不得泄露。

第十条  做好招生录取信息(数据)的存储与备份管理,关键信息(数据)必须实行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  加强互联网临控,及时封堵、查处网上有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打击恶意攻击和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信息使用与发布

第十二条  招生信息由学院招生信息工作小组使用和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发布。

第十三条  招生信息发布平台有:学院网站(包括学院招生留言板)、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浙江省阳光高考平台、安徽教育考试院。招生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信息,加强管理,在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漏。

第十四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向考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信息查询费用。涉及考生权益的信息查询,只向考生本人提供。

 

六、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执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制定招生录取有关制度,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七条  负责招生信息的发布,为考生提供信息咨询及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的招生办(考试院)报送招生信息。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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