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浙旅院办〔2010〕19号)
一、总则
1.为加强我院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院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体育场馆是我院的固定资产,是我院办学和服务于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
3.社科部(基础部)是我院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各部门和个人在使用各类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
二、场馆使用
1.体育场馆的使用范围是为我院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体育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2.使用各类体育场馆需经过社科部(基础部)批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集会、培训班,严禁私自带人带团利用体育场馆进行出租活动。
3.各部门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10天报学院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小型活动应提前3天报社科部(基础部)审批,由体育器材管理室具体负责安排使用。
4.各类体育场馆免费为我院师生员工提供健身锻炼。在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训练等活动外,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学院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三、场馆管理员责任
1.为教学、科研、训练、竞赛、健身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
2.负责各类体育场馆的安全秩序、消防卫生、器材借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
3.根据教学、训练实际需要采购相应器材,所有采购器材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做到帐、物相符。
四、场馆安全
1.体育器材管理室全面负责各类场馆的安全工作,并与学院保卫部门加强协作。
2.各类体育场馆安排专人值班,责任到人。各场馆的钥匙由专人保管。使用场馆内器材设备时要符合操作常规,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
3.为防止火灾发生,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违章用火用电;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或加装大容量电器设备。
4.机动车辆不得驶入各类体育场馆。
五、场馆卫生
1.体育器材管理室负责各类体育场馆卫生的监督工作。
2.各类体育场馆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
3.各类体育场馆内运动器材设备需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实行每日检查制度。
六、本办法由社科部(基础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