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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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浙旅院保卫〔2010100号)

 

总 则

一、为加强校园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预防犯罪和自然灾害事故,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国家主席十届3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5)、《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28)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广大师生员工既有生命财产受到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也有加强安全宣传,遵纪守法,自觉服从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义务。

出入校门管理规定

一、本校教师、学生、后勤(包括托管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徽)、临时出入证等进入校园。

二、凡校外单位来院举行文体活动、召开会议、参观访问等活动,学校主办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或门卫)。

三、临时来访人员需经门卫核实、验证(身份证)、登记后才准入内。

四、将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物品运离学校需出示相关部门证明;学生携带手提电脑等大件私人物品出门需出示宿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对晚上2230点后出入的学生需自觉在门卫处登记核实,登记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严禁采用爬墙、翻门等方法出入学校。

六、旅苑酒店大门(西门)原则上只允许旅苑酒店住宿人员及本校员工出入。

七、出入校门所有人员应当自觉服从门卫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门卫有权采取批评教育、暂扣相关证件并交公安部门等处理措施。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活动,要严格遵守各类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服从管理;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时,事先要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500人以上的活动须制定安全保卫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三、校园内严禁盗窃、诈骗、赌博、酗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一经发现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四、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报等须盖有该部门印章;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广告等须经组织宣传部门批准。严禁张贴、散发非法张贴物、宣传品等。

五、学生社团组织在院内设摊等活动须经团委、学生处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校外人员来院设摊必须经资产管理处或后勤服务公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学院各重点(要害)部门须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保持警惕,恪尽职守,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七、后勤各托管单位的经营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人员管理按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执行。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活动。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进入校门需持有保卫处颁发的《通行证》;临时来访车辆须经门卫同意并换证后才能进入校园;出租车及无证运营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二、为保证行人安全,周一至周五上午630---830学生晨跑期间及中午11001210集中下课时间段院内主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单行线行驶,禁止超车、鸣喇叭,一般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四、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机动车应进入地下车库(限高2以下)停放或按路面泊位停放;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没有特殊原因外来车辆不得在校过夜。各主干道、两教学楼之间、图书馆门口不得停放车辆。

六、自行车经校门口时必须下车推行,校内不得骑车带人,自行车一律停放于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七、院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八、入住旅苑酒店的客户车辆统一由西门进出,在酒店门口位置停放,请勿驶入学院生活区和教学区。

九、学生接送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门,正常开学、寒暑假、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时日实行有限开放。

十、进入校内人员必须服从校卫值勤人员管理,校卫队员对不服从管理或有违章行为的人有批评教育、检查有关证件、制止违章行为及暂扣交通工具速交公安部门处理等权限。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院长、分管院长、保卫处主管、各部门主管、部门安全员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院长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分管副院长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保卫处负责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安全员是直接管理人。

二、学院建立义务消防队,各系及后勤服务公司也需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余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在公安消防部门及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和培训。

三、全院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购置和分配、统一进行更换维护。院内承包租赁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学院规范要求,其费用自理。

四、学生公寓、教学楼等重点(要害)部位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因施工需要确需使用电焊等明火时,须经保卫处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

五、各类电器的安装或调换,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非电工人员私拉电源、维修电器设备。

六、全院师生必须切实做到人员离岗、离室(房)后随手关门,消灭明火,切断电源。

七、校园内严禁焚烧各种杂物,未经保卫处允许校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八、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所管辖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险隐患。

九、非因发生火情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否则依法处理。

十、因火警、火灾而动用消防设备及灭火器材后,必须及时报告保卫处并做好事件经过记录。

十一、安置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24小时畅通。

刀具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包含的刀具有两类,一是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武士刀、佩剑、水果刀(长度超过十厘米)、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二是烹饪刀具。

二、院内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不得持有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中使用管制刀具或各类烹饪刀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国家主席十届38追究刑事责任。

四、烹饪系学生操作和雕刻用的刀具,必须全部统一放在实验楼刀具箱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楼。烹饪系安排人员负责实验楼刀具储藏室管理。

五、烹饪系作为学生操作刀具管理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操作刀具的管理。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操作刀具管理规定的宣教和定期检查。

六、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要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刀具检查,一经发现,要立即收缴,并及时报烹饪系、学生处处理。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一、此处所谓的外来流动人员包括各托管单位用工人员及临时来院施工人员等。

二、外来流动人员确有需要在校内暂住的,应本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在校内务工、从业、经营的外来人员,尽可能安排到临时工宿舍住宿。

三、严禁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流动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基建部门审定后报保卫处备案。

四、各部门要加强对招收用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并积极协助保卫处做好登记、办证等工作。

五、外来用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六、用工单位严禁招用盲流人员;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接纳使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七、建筑施工队和工程承包队在进院施工前,应与学院基建处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应当备齐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做好用工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办理保卫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及《暂住证》;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非教学楼、图书馆、公寓楼、实验楼、体育馆等处的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定使用电器设备,工地使用明火需在保卫处登记备案,严防消防事故;工地人员必须按照指定安排地点住宿,不得留宿非本工地人员及外来人员。

外籍人员管理规定

一、外教入境到达学院24小时内,去宁围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然后到省外办办证中心申请专家证,最后到萧山区政府办事服务中心申请临时居留证。

二、外教在聘期间外教不得参加其他商业性活动.

三、外籍教师、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外籍人员要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2000〕第1)。

五、留学生住宿应服从学院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不得将房间转租他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应先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能搬出。居住地址及电话应报告国际教育学院,以便联系。

六、外教如要求在校外住宿,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当地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房主向外籍人员出租房屋的许可证明,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并向国际教育学院如实登记地址和联络方法,获批准后方可住宿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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