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政府采购核算管理办法
(浙旅院财〔2010〕134号)
为规范学院政府采购行为,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进入政府采购。
1.财政性资金:指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含结余、捐赠)。
2.集中采购目录: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设备(包括摄像机、光学、数码相机等)、空气调节电器(包括多联、窗式、分体或柜式空调、恒温恒湿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20万元以下或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办公设备耗材、机动车辆加油,系统集成及网络设备,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培训)、 机动车辆保险。
3.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货物20万以上、工程50万以上。
4.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为准。
二、政府采购流程
1.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年初下达的设备物资购置项目经费预算指标,按设备物资采购工作安排在每月10日前向财务处递交当月的设备物资采购用款计划。
2.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上报的设备物资采购用款计划对进入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在“政府采购系统”编制确认书,服务类政府采购(含车辆维修、保险、会议、物业、汽车加油)由财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政府采购系统”编制确认书,申请用款计划。
3.未进入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直接由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进入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待确认书发放后由财务处通知资产管理处开始采购程序,服务类政府采购由经办人在提供服务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选择采购。
4.采购完成后的报销。
(1)进入政府采购设备物资凭签字后的发票、采购合同、确认书、资产入库单报销,进入政府采购的服务类凭签字后的发票、采购合同、确认书报销。
(2)未进入政府采购设备物资凭签字后发票、资产入库
单报销,大额设备物资采购还需附相关合同。
(3)年初无预算的设备物资采购需另附经分管财务院长签字的采购申请表。
5、审核会计对经办人递交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出纳凭审核后的原始凭证付款报销。
三、采购管理职责
1.资产管理处负责各部门设备物资购置方案初审,对需要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并对相关服务类项目采购把关,坚决杜绝超定点单位范围采购。
2.财务处负责对资产管理处上报的设备物资采购用款计划进行审核,严格控制设备物资采购的超预算。负责在每年1月前编制经费预算专项(采购)执行情况表。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