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浙旅院科研〔2009〕139号)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机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研究机构的研究功能和学术交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置原则
1.有利于学院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2.有利于学院科研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提高;
3.有利于充分调动学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4.实行分类设置,动态管理,滚动发展。
第三条 设置类型与形式
1.主要有独立研究机构和依托研究机构两种类型:
(1)独立研究机构指具有专门人员编制、稳定研究方向、相对独立的研究场所和基本实验条件的机构;
(2)依托研究机构指没有科研编制,有关人员、场所和基本实验条件需依托相应的单位或学科的机构。我院目前以此类研究机构为主。
2.设置研究所(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和研究基地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设置条件
1.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2.有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基本合理的学术梯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人;
3.有开展研究活动必需的空间和基本实验条件;
4.有能力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的研究课题;
5.研究中心同时应有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和团队成员应跨越多个学科;
6.研究基地同时应有产学研结合必需的高校、研究机构、旅游及相关企业等共建或合作单位。
第五条 设置程序
1.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1)申办者通过所在系部、处室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按上述设置条件要求顺序逐项陈述,同时包括拟建研究机构名称、机构建制、可行性报告、拟依托单位等;
(2)科研处征询有关职能部门和拟依托单位意见;
(3)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4)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5)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人员编制审批程序
研究机构的人员编制分为两种,即固定编制和非固定编制。
(1)固定编制指长期在研究机构中工作的专职科研、实验和管理人员,由研究机构提出、科研处会签、人事处按程序核定;
(2)非固定编制指根据研究任务需要、短期在研究机构中工作的科研、实验和管理人员,由研究机构提出、依托单位和科研处会签、人事处按程序核定。
3.研究机构负责人审批程序
(1)独立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任免;
(2)依托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兼任。
4.机构撤销审批程序
(1)原申办者或依托单位提出撤销者,按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2)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经学院研究决定撤销。
第六条 职责任务
1.每五年至少主持三项厅局级及以上课题、横向课题或一项及以上省部级项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2.以研究机构为平台,加强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工作;
3.每五年在国内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
4.主动或按学院组织安排参与相同、相邻、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建设;
5.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其中至少完成2项)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研究机构的日常党政事务管理由机构或依托单位按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管理接受科研处指导。
2.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考核评估
1.科研处负责对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每年进行总结检查,每2~3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主要是对研究机构完成工作职责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工作开展好的研究机构学院要进行奖励。
2.研究机构有关人员的考核由机构或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3.按照本办法设置的研究机构和学院现有院级研究机构,如经五年一次的全面考核评估,未完成职责任务,学院将酌情提出警告,限期二年整改。逾期仍不能完成职责任务或达不到设置条件者,学院将给予撤销处理。
第九条 经费管理
经费指项目已到财务处账号的经费。纵向课题经费按学院已有办法执行。横向的旅游规划、企事业经营管理咨询等项目按总收入的10%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