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省、院级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浙旅院学〔2010〕19号)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动我院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09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院在册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评选名额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院级优秀毕业生” 评选比例为各系毕业生总人数的20%;“省级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评选比例为3%(具体根据上级文件确定)。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政策,能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参与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3.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优秀的学习成绩。
4.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5.院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获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或曾荣获各级奖学金者优先;在校期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占班级前30%,实习成绩良好以上。
6.省级优秀毕业生:已荣获“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且在校期间获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二等奖学金”或其它相当奖项两次(项)以上。
四、评比办法
1.各系积极动员,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文件,要求毕业生实事求是地写好在校期间的个人总结。
2.在毕业生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班级组织初评,并经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讨论确定院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后,组织学生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院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和《浙江省普通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院级优秀毕业生名册》、《浙江省普通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名册》后将所有资料上交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批,并在审批结束后将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4.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名单。
5.评审委员会将省级优秀毕业生相关资料上报省教育厅,等待教育厅批复。
五、其他
1.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将随省教育厅所发文件精神作调整。
2.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条件标准公开、评选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的原则。
六、该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