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信息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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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监察制度

(浙旅职院学〔2008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生信息监察小组。

第四条 招生信息监察小组受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全过程的招生信息监察工作。

第五条 招生信息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六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七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八条 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网上录取期间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主管部门请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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