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法
(浙旅院学〔2010〕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 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由学院与银行平等协商确定,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事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就学地助学贷款(在学院统一申请)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在当地生源地银行办理)。
第四条 我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 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不合格科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生活俭朴,无挥霍浪费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三条 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费按就读高校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计算;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新生在开学后30日内申请,老生则于每年9月底前申请;实习生可在实习结束返校后的3月份提出申请。表单领取和上交地点为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 所有表格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并保证出具资料内容真实无误,特别是所有签名必须由其本人签署,所有证明上关于同一人的姓名必须一致。
(二) 申请助学贷款的基本资料要求统一用A4的纸张,上交时必须按以下排放顺序装订。
1. 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贷款金额栏中学年数为一学年,学校电话、手机、家庭电话必须填写);
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为贷款当学年开具的证明,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民政局、民政办公室均可,公章中间是五角星);
3. 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写明家庭经济状况、还款意识体现即必须承诺“我一定会按时还清贷款”) ;
4. 借款人历年学业成绩表(需系盖公章,负责打印成绩表的老师签名或盖私章,历年所有成绩中无不合格科目;当年新生只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纪念联复印件);
5. 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清楚、有效);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转专业学生需重办学生证,班级名称为现班级,学生证必须填写学号);
6. 见证人1和见证人2的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由学生处老师统一见证、统一准备);
7. 借款人家长意见;
8. 借款人品行说明(系盖公章);
9.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复印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复印件及牡丹灵通卡正面复印件),开立账号必须是杭州范围;
10.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由学院留存)。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及办更
第十六条 还款期限:学制+6-已读年份(必须是整数)。以三年制为例:大一贷款学生的还款期间为8年,大二贷款学生的还款期间为7年,大三贷款学生的还款期间为6年。
第十七条 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结业)、退学前由学院组织借款学生本人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和填写完整的《国家助学贷款档案》。退学学生待办理还款手续后才能正式离校。
第十八条 拖欠助学贷款不良后果: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以后将直接影响个人在任何银行的商业信用贷款行为。
3.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在学校网站上的诚信在线栏目内予以公布。
5. 函告用人单位。
6.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经办银行会予以起诉处理,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