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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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浙旅院外〔2010169号)

 

为了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聘请基本原则与聘任条件

第一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国外的语言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加强我校薄弱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总体原则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按需聘请、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文教专家主要是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时间在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下简称“外国专家)。

第四条  受聘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具有合格的学位、较高的学术素养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一般来说,语言类外国专家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类外国专家需具有相应专业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五条  外国专家的涉外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由学校外事办负责,各教学单位协助;教学和科研管理由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校外事办协助。

第二章   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聘请管理

(一)每年4月底前,各教学单位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的需要,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原则,将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以《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申请表》的形式报学校外事办。

(二)学校外事办将各教学单位年度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汇总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全校年度外国专家聘用计划并由外事办下达年度聘用计划,同时抄送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四)根据年度聘用计划,由学校外事办物色合适人选,各教学单位也应积极推荐人选。

(五)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经对应聘人选所提交的求职材料进行审核,以及面试或通过电话面试等程序,由学校外事办与各教学单位共同商定拟聘用人员。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校外事办代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草签聘用合同;外国专家到校后两周内,再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七)学校外事办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聘请材料,为被聘用人员申办来华工作所需的相关手续。各教学单位需协助学校外事办收集所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

(八)在所聘用人员来华之前,由学校外事办为其办妥来华工作签证(Z字头签证);在其入境后,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迎送工作:接送车辆由学校外事办安排,相关教学单位安排人员前往机场或车站迎送。

(二)食宿安排:学校外事办须及时安排、落实外国专家入住学校榴园专家楼。各相关教学单位须安排一名中方教师或外事秘书帮助到校的外国专家熟悉生活与教学环境。

(三)证件(卡)申办:外国专家到校后,学校外事办负责向外国专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和杭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外国专家在来华前未获得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在外事办的组织下前往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聘用,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外事办通知其离校;学校外事办负责为外国专家办理“校园卡”。

(四)使用监督:外事办负责监督教学单位严格按聘用合同任用外国专家,协调校内相关教学管理部门与外国专家的关系,保障外国专家权益。使用外国专家的各教学单位须配合外事办做好相应工作。

(五)日常事务:外事办负责外国专家在校期间的涉外事务管理、生活后勤保障事务,各相关教学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兼职管理:未经外事办同意,任何教学单位不得安排外国专家兼任校外其它劳务工作,不得参与未经合法手续批准的,向社会公开招生的教学活动。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外事办,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适当安排对学校发展有益的校外教学活动。

(七)奖惩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学校可授予其校级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也可推荐其参加浙江省“西湖友谊奖”的评选;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外国专家,按所签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处罚,直至解聘。

第八条  教学、科研管理

(一)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权限在各教学单位。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国专家这一资源,为本部门教学、科研的改革与发展服务并须全面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事务。

(二)外国专家到校后,相关教学单位应向外国专家介绍我校教师管理和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对其提出相关教学要求;告知任教班级、任教课程、任教课时、上课时间及地点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教材;同时应为其安排一名或若干名中方合作教师,鼓励合作教师与外国专家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科研。

(三)各教学单位应科学、合理地为外国专家安排教学任务,确保其教学工作量足额,一般每周的教学工作量为14-16节课。

(四)在每学期开学初,各教学单位须将外国专家在本学期的任教课程、任教课时等信息及时报校外事办、人事处、教务处备案,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

(五)为使外国专家能顺利开展工作,各相关教学单位应为外国专家提供包括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在内的必要条件。

(六)各教学单位须全面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质量监控,加强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指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外国专家指出,并督促其在日后教学中加以改进。

(七)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各教学单位应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和听课等方式对外国专家进行学期和学年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书面报校外事办,作为下一年是否续聘的依据。

(八)在外国专家聘用期结束前2个月,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外国专家的综合表现,在征求外国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续聘,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学校外事办将最终是否续聘决定通知外国专家,如不续聘,各教学单位应协助学校外事办做好外国专家离校的各项工作。

(九)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要求

1.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对外国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

2.遵守学院的工作制度,接受学院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教学检查和评价,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不得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4.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得从事有伤风化和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活动。

5.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内外从事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十)外国专家教学管理规定

1.外国专家应在开学前一周到校,在中方合作教师的帮助下尽快了解教学要求,熟悉学生情况。

2.外国专家须在所属系()教研室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要求制订出授课计划,并在开学两周后交教研室主任。

3.外国专家须认真做好备课笔记,积极参加所属系()教研活动,自觉接受学院和系()对其教学工作进行的不定期检查(检查方法包括:听课、个别交谈、外教座谈、备课记录、作业批改情况等)

4.外国专家自己选择的教材须经所属系()教研室主任同意方可使用,外国电影和录像须经所属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放映。

5.外国专家可以根据课程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水平,采用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但不得讲授与教学课程无关的内容。

6.外国专家须根据合同规定的课时、内容和课程表上规定的具体时间授课,对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停、换等。

7.外国专家须给学生布置适当的作业,并认真批改,同时提供课外辅导。

8.外国专家日常教学不得迟到、早退。如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并提前一天将请假条交外事办公室,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假满返院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严重者解除合同。

9.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教,学院可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第九条  相关待遇管理

(一)国际旅费:学校为聘用期为长期的外国专家提供往返中国与其国籍所在国的国际经济舱机票补贴,具体标准按与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每年每位专家一次往返国际机票的最高额为:来自欧洲(不含独联体国家)的专家 1200美元;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专家 1100美元;来自独联体国家(欧洲区)的专家 1000美元;来自独联体国家(亚洲区)的专家 800美元;来自日本、东南亚地区的专家 800美元 。聘方给受聘方提供机票、旅费、报销机票的时间均为每学期末。

(二)保险:在签订正式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学校外事办负责为外国专家办理医疗、人身安全等相关保险,保险费由学校承担。

(三)工资待遇:外国专家在足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由学校外事办按合同约定,按月发放工资。若外国专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规定课时,应事先上报外事办备案,由外事办按所超课时计发超课时补贴;若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则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

(四)旅游补贴:学校为工作期限为一年的外国专家提供每年2200元人民币的国内旅游费补贴;工作期限为半年年旅游补贴费减半,为1100元人民币。

(五)食宿待遇:学校向外国专家提供免费的住宿,并承担其水费和部分电费。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伙食费、电话费、网络费自理,学校给予相应的伙食和网络补贴。如果外国专家因特殊原因,并经外事办同意在校外自行解决住宿,学校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相关费用:学校承担外国专家来校任教相关手续的申办费、体检费以及相关证件的办理费用等。外国专家的回头签证费及中途出国(境)需申办的其它相关证件及与之相关的申办费用均需自理,外事办协助其申办。

(七)医疗待遇:学校为外国专家提供公费医疗,但外国专家须在我校所指定的医院就诊,如确需外出就诊,须经外事办同意后,前往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日常医疗费用的60%-80%予以报销。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八)发放方法: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薪为月薪为三十分之一(二月份同)。发放月薪的日期为每月的8日。 外国专家可按月薪的30%兑换外汇。

第十条  休假管理

(一)休假:外国专家的合同为一年(一学年)的,按学院的寒暑假期休假。外国专家的合同期为半年(一学期)的,不享受休假待遇。外国专家合同期为一年(一学年)的,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聘方给予一个月工资额度的休假费。休假补贴费不能兑换外汇。外国专家可享受其本国以下节假日休假:圣诞节等籍贯国新年节日等。外国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

(二)病假:外国专家请病假,应出具学院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薪金照发。三十天后,学院可解除合同,并根据外国专家已服务的期限酌情支付部分离华费用。若学院未解除合同,可按外国专家月薪的50%支付薪金,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三)事假:外国专家请事假须经外事办同意,并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学院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的,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并索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学院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政府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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