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浙旅院教〔2010〕8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突出教师工作业绩在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薪酬分配中的重要性,使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分配制度》(浙旅院人[2009]63号)的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院教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是我院教师的年度考核。学院成立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教务处、科研处、产学合作处、督导室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各系(部)成立考核工作组。系(部)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订系部考核细则,对本部门全体专任教师教学工作综合业绩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三条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包括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管理业绩三个方面。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管理业绩等3个一级指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教科研成果、管理等5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单项分相加生成一级指标总分。具体考核标准见《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由学校安排、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的工作量。工作量具体内容及计算方法参见《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3)。
第五条 设置满工作量数:专任教师10课时/周,教师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为2课时/周,每课时按每学时×人数系数计算,全年按实际教学周数计算。
第六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得的评价结果。对教师教学评价实行学生评教和系部、督导、教务处和同行评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评教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学生对全院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内进行,并在年终将本年度2次测评结果反馈给各系(部)。其他评教由系部和督导负责。
第七条 教学建设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基本建设与研究情况,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详见附件4《教学建设业绩计分办法》)。
第八条 科研业绩是指教师在课题、论文论著、获奖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取得的年度科研成果积分(详见附件5《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九条 管理业绩是指教师兼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督导成员、工会、党建、学生社团指导、兼职辅导员或管理实验室和完成社会服务、系部临时交办的任务等工作。教研室主任考核由系部初评、教务处审定(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6《教研室主任考核表》),其他管理工作业绩考核由相关职能处室和系(部)负责,具体量化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三、考核等级评定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不超过当年系(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0%,C级不超过5%,D级视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各等级评价标准要求如下:
A级:考核当年在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管理业绩三方
面表现突出,总积分位列参加考核教师数前20%的教师。
B级:考核当年在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管理业绩三方面表现良好,总积分位列参加考核教师数的21%至95%之间的教师。
C级:考核当年在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管理业绩三方面表现一般,总积分位列参加考核教师数后5%的教师。
D级:教师在考核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教书育人中发生影响恶劣的事件。
2.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严重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按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05年10月版)执行。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系(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十条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按自然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学院对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程序如下:
学院对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期学生测评,安排在每学期选课前;第二阶段为年度综合考核,安排在期末结束前的一个月内进行。
1.年终结束前一个月,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7)(一式两份),交系(部)考核组。系(部)考核组对教师的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管理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公布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分,确定考核等级并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系(部)考核组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2.各系(部)在期末结束前2周内,汇总本系(部)教师的考核登记表以及考核成绩汇总表(附件8《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成绩汇总表》、附件9《教师教学业绩年度考核成绩汇总表》),报送学院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工作小组。
3.学院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系(部)上报的结果进行审议,根据考核办法规定确定本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审查;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提交学院综合考评委员会讨论审定;
5.由学院综合考评委员会通报考核结果;
6.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产生疑问,可在考核结果通报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考评办提出书面复议,逾期不受理;
7.投诉受理中心设在监察审计室。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将由学院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论作为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年度考核、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年度
薪级工资晋升、岗位津贴和年终考核奖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 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必须有一年工作综合业绩考核为A。在最近三年中,其中两年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为D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四条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成绩为A者,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成绩为B、C者,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成绩为D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成绩为D者,由学院教务处向教师本人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考核次年薪级工资不晋升。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者,不能聘为教师。
六、附则
第十五条 下列各类教师的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如下:
1.学院行政管理岗位双肩挑教师和行政兼课人员,教学业绩年度考核纳入开课系(部)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单列,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2.全职教师只参加教学业绩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等同于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的结果。
3.经批准脱产外出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教师,按折
合满工作量参加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病产假、哺乳假六个
月以上的教师,不参加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
4.见习期教师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浙旅院教〔2009〕15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2.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3.教学建设业绩计分办法
4.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5.教研室主任考核表
6.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登记表
7.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成绩汇总表
8.教师教学业绩年度考核成绩汇总表
附件1: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内涵 |
考核部门 |
分值 |
教学业绩
(70%) |
教学工作量
|
课堂教学:完成本岗位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总课时减少10%,分值递减2分。 |
系部 |
30% |
实践教学:实验、实训教学,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 |
系部 |
10% |
教学效果 |
学生评教:根据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进行评教。 |
教务处 |
10% |
系(部)评教:系务委员会、督导、同教研室教师互相评教。 |
系部 |
10% |
教务处评教:教务处通过教学检查、学生座谈会和教学事故认定等形式对任课教师进行评教。 |
教务处 |
5% |
教学事故:无教学事故不计分,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10分。 |
教务处 |
|
教学建设 |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 |
系部 |
5% |
科研业绩
(20%) |
教科研成果 |
科研业绩按相应职称与学位应完成的科研基本分计算,完成者计20分;完成应承担的科研基本分的60%以上(含),计10分;低于60%者不计分。超过部分按原规定给予奖励(详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细则》[最新版])。 |
科研处 |
20% |
管理业绩(10%) |
管理 |
教师承担的教研室主任、班主任、督导成员、工会、党建、学生社团指导、兼职辅导员或管理实验室等管理工作以及完成社会服务、系部临时交办的任务 |
系部 |
10% |
注:1.以上各项指标均以百分制计算。
2.同一年度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根据《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分配制度》(浙旅院人[2009]6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范围
教学工作量按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一类教学工作量和二类教学工作量,一类工作量按性质不同,分理论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
(一)一类教学工作量
1.理论教学工作量
指完成课堂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阅卷、评定成绩、试卷分析等教学计划内设定的理论教学环节(含选修课)的工作量。
2.实践教学工作量
指完成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准备、指导、管理、批改报告、审核设计、评阅论文、考核、总结等的工作量。
(二)二类教学工作量
二类工作量包括各类竞赛的辅导、学术讲座等。
二、一类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
1.理论课时工作量=计划学时数×人数系数
人数系数:课堂教学课时计算:以50人为一个标准班(50人以下算为一个自然班),系数为1;班级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0.1系数;1.5封顶。
2.考试工作量:
(1)标准试卷每份(含参考答案)计2课时,小论文形式试卷、上机试卷、口试试卷每份计1课时;
(2)阅卷、评定成绩按一个自然班2课时计算,班级人数按标准班每增加10人,增加0.1系数;
(3)课程补考阅卷、评定成绩按0.1课时/份计算;
(4)监考:日常教学监考40元/场,考核在随堂进行的,只计课时,不计监考。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
1.实训课程
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训项目。教学任务包括准备、指导、考核、答辩、资料整理等与课程设计有关的工作。
实训课程教学工作量=实训天数×指导学生数×0.1
每自然班一般安排2位教师指导。
其它在校内实训室上的课视同理论课。
2.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教学任务包括准备(课题确定、任务落实、开题)、指导(制定指导计划等)、考核、答辩、成绩评定、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优秀论文(设计)4课时/篇,良好及以下论文(设计)3课时/篇。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20人。
三、二类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二类教学工作量指教学计划以外与教学有关的各类工作量。
(1)在校内进行学术讲座以及常规教学以外的活动由主办部门立项并申报所需经费,专款专用。
(2)学生的体育竞赛由学院体育专项经费支出,具体奖励办法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各类省级比赛获奖奖励办法》(浙旅职院教[2008]109号)执行。
(3)其它各类活动,包括文艺活动、外语竞赛等辅导、培训、带队,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外实训及技能比赛辅导工作量核算的实施细则》(浙旅职院教[2008]108号)执行。
四、附则
1.高校互聘课程计一类教学工作量,酬金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在学期末由学院统一结算。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教学建设业绩计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学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将示范建设任务与学院教学改革建设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教学基本建设,现根据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第四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教学基本建设业绩分计算办法。
教学建设业绩分核定标准
(100分)
序号 |
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院级 |
1 |
专业建设 |
15分 |
10分 |
5分 |
2 |
课程建设 |
15分 |
10分 |
5分 |
3 |
校内实验、实训室建设 |
15分 |
10分 |
10分 |
4 |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
15分 |
10分 |
10分 |
二、分配系数表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加权系数 |
1 |
|
|
|
|
0.65 |
0.35 |
|
|
|
0.55 |
0.3 |
0.15 |
|
|
0.5 |
0.25 |
0.15 |
0.1 |
|
0.45 |
0.25 |
0.15 |
0.1 |
0.05 |
三、说明
1.专业建设分为国家级、省级和院级三个级别的重点或特色专业建设,包括专业的申报与建设两个部分;申报成功按40%计分,建设完成后按60%计分。新专业建设视同院级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期按3年计。
2.课程建设分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和院级优质核心课程建设;申报成功40%计分,建设完成后按60%计分。
3.教学建设项目的业绩分从立项当年开始计分,按建设年限取平均值计入,最后一年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计入业绩分。
4.多人参与的项目,其业绩分可参照分配系数表计算,也可由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情况负责分配。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将各人所得分及依据列清单报教务处,以便复核。
5.同一项目取高值,不重复计分,并不得与上报科研处项目重复。
6.非新建项目(如实训室扩建等)的建设业绩分视工作量、工作难度酌情折算。
7.省级示范院校建设方案中的全院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平台重点建设专业及其它重点建设项目均视同省级重点或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
(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以科研带动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师资素质提高,从而达到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层次的目的,使我院更好地承担起“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的三大任务,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员工的各项科研工作和各类科研成果,均须报科研处备案,并经科研处认定,由科研处以量化方式记入个人的科研档案。
第三条 科研工作与业绩的计分范围: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有书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以及审、校、修订本等。
3.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和获奖科研成果。
4.本年度我院取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市、厅局级等立项课题及当年有科研经费到位课题。
5.来自外单位科研开发、科研服务等已进院财务处并按学院科研规定进行登记的经费。
第四条 凡我院教师及其他人员,在国内外有关刊物上发表科研和教学研究论文,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著作、教材、译著;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经学院科研处登记确认后,按表一、二、三、四、五方法计分。
表一 论文计分标准
刊物等级 |
说明 |
分值 |
权威刊物 |
国际科学论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国家权威期刊及新华文摘、高校社科文摘上摘录的论文 |
100分/篇 |
1级 |
国家一级期刊 |
80分/篇 |
2级 |
浙大CSSCI、CSCD收录期刊 |
40分/篇 |
3级 |
本科大学学报、2008年CSSCI扩展期刊 |
30分/篇 |
4级 |
本科学院学报 |
20分/篇 |
5级 |
高职高专类学报、其他一般学术刊物 |
10分/篇 |
6级 |
学院学报 |
5分/篇 |
注:1. 期刊级别的认定参照浙江大学当年发布的标准。
2.“一般学术刊物”指的是国际刊号与国内刊号齐全者,只有一个刊号者按8分计;对于虽无正式刊号但在该领域或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认可度的内部刊物酌情计3分,如《浙江饭店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可计3分。
3. 各类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特辑及虽无标明类别却本年度正刊目录中查不到的论文按同级的20%计分。
4. 所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1500-3000字的论文按70%计分;1500字以下的论文50%计分。
5. 各类报刊上的文章,在中国重要报刊(可查阅中国知网)上发表的、字数1500以上的论文计15分,其余的酌情给分,新闻信息类不计分。
表二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计分标准
批
准
立
项 |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立项 300
2. 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 80
3.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省社联重点项目和省部级其它项目 60
4.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省旅游局项目重点项目、省社联一般项目、杭州市重点项目 40
5.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省旅游局一般项目和杭州市一般项目 20 |
注:1. 对于来自外单位科研开发、科研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的计分按经过学院财务处备案后的课题经费的总额计算,学院不再作奖励,但可以按每万元经费等同于1分科研积分折算科研工作量;因有资金资助,故对学院科研项目只计算工作量分,不做奖励;来自产学合作处的横向科研项目参照执行。2. 省级以上(指上表中1、2级)的子课题按同级课题的20%计分。
表三 著作、教材、译著、论文集计分标准
计
分
分
类 |
执笔部分
(分/万字) |
主编或主译非执笔部分
(分/万字) |
副主编或主审非执笔部分
(分/万字) |
专著、译著 |
中央级出版社出版 |
著 |
6 |
|
|
编著 |
3 |
0.6 |
0.2 |
译 |
3 |
0.5 |
0.2 |
地方级出版社出版 |
著 |
4 |
|
|
编著 |
2 |
0.4 |
0.2 |
译 |
2 |
0.3 |
0.1 |
教材 |
中央级出版社 |
2 |
0.3 |
0.1 |
地方级出版社 |
1 |
0.2 |
0.1 |
注:1.专著、译著、教材的出版社级别按浙大标准认定;
2.专著只署某某等著者按50%计分,教材只署参编无排名者按每万字1分计算;
3.选录在国际级学术交流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按15分计,国家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按10分计,省级及以下学术会议论文集按5分计;
4.教材、专著等修订版按50%计分。
表四 科研成果获奖奖级与计分值对照表
获奖等级 |
著作奖 |
教学成果 |
科研成果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院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院级 |
一 |
80 |
50 |
80 |
60 |
30 |
6 |
200 |
120 |
60 |
10 |
二 |
50 |
30 |
50 |
40 |
20 |
4 |
100 |
80 |
40 |
6 |
三 |
40 |
20 |
40 |
20 |
10 |
2 |
80 |
60 |
20 |
4 |
四 |
|
|
|
|
|
|
60 |
20 |
|
|
注:1.各类获奖论文视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给予适当奖励
2.各类发明奖、专利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给予适当奖励。
3.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协会、学会获奖(以获奖证书上所盖的印章为准)不计科研分。
4.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大赛获奖者不计科研分。
表五 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专利和科研成果奖排名加权系数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六 |
排名
加权
系数 |
1.00 |
|
|
|
|
|
0.65 |
0.35 |
|
|
|
|
0.55 |
0.30 |
0.15 |
|
|
|
0.50 |
0.25 |
0.15 |
0.1 |
|
|
0.45 |
0.25 |
0.15 |
0.1 |
0.05 |
|
0.40 |
0.20 |
0.15 |
0.1 |
0.10 |
0.05 |
注:论文取前四名,其余取前六名。
第五条 科研计分统计说明
1.凡符合科研工作与业绩计分范围的各项科研成果,须先由本人自行申报,经部门汇总后统一填报院科研处,并附有相应原始材料。
2.申报时间为每自然年的年末,奖励工作在次年的3月底前。
3.申报者为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第六条 奖励额的计算
学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除给予精神鼓励外,还按以下公式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金额=(某教职工年度科研积分—该教职工对应职称的基本科研积分)×每分分值
每分分值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当年学院财力在年末公布。
对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其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不得为优。
第七条 不同职称、不同岗位教职工的基本科研积分
1.教师
职称与学历 |
基本科研积分 |
已有职称者 |
正高职称 |
35 |
副高职称 |
25 |
中级职称 |
15 |
初级 |
5 |
尚无职称者 |
博士 |
20 |
硕士 |
10 |
2.中层(含)以上行政干部
具有教师职称中层(含)以上行政干部的基本科研积分=同级教师基本科研积分×50%
3.非教师编制人员
非教师编制人员不设基本科研积分,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对应分值的100%奖励。
第八条 附则
1.各类人员及职称由学院人事处认定,职称按每年1月1日的任职资格。
2.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科研积分以立项时所处的年份计算。
3.院级各类科研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酌情扣减科研积
分,具体如下:延期一个月,减25%;延期二个月,扣减50%;延期三个月,扣减75%;延期四个月,扣减100%。
4.对同一研究成果在不同刊物发表的,只计一次积分。
5.原则上不接受科研成果的补报。
6.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执行,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5:
教研室主任考核表
工作项 目 |
基本工作内容 |
考核要求说明 |
分值 |
系部评分 |
教务处审定分 |
教学管 理(30分)
|
1.各项教学任务、教学工作的安排 |
教学任务明确、安排落实准时无误 |
10 |
|
|
2.期中教学检查 |
期中各项检查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5 |
|
|
3.期末教师考核 |
期末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认真审核,并能准确定级、按时上报 |
15 |
|
|
教学建 设
(40分)
|
1.教学基本建设 |
1.负责组建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开展活动 |
有专兼结合校企合作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交流研讨活动 |
5 |
|
|
1.专业建设规划与总结 |
认真组织本专业教师编制专业规划并对新专业进行总结评估 |
5 |
|
|
2.人才培养方案制订 |
认真组织、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并按时上报 |
10 |
|
|
2.课程建设 |
1教学大纲 |
制(修)订各课程教学大纲,并规范新颖 |
5 |
|
|
2.教材建设 |
科学选定每学期使用教材(3分);组织编写讲义或教学辅导材料(2分) |
5 |
|
|
3.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
1.实验、实习、实训大纲、指导书 |
有完整的实验、实习、实训大纲和指导书,并有详实的记录。 |
5 |
|
|
2.校外实训基地落实情况 |
有协议且能充分利用其实习及实训 |
5 |
|
|
教研室活动 (30分) |
1.教研活动计划制定 |
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缺一项扣2分) |
5 |
|
|
2.教研活动记录 |
每次教研活动都要有记录,每2周开展1次教研活动(记录少一次扣1分) |
5 |
|
|
3.教师互相听课 |
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少一节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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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课、公开课 |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安排教研室成员公开课不少于1次,专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不少于1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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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学研究 |
组织教研室每年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教改课题立项1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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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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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加分 |
1.获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称号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4.获国家级、省级、厅级教改课题立项或奖励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
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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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惩罚减分 |
本教研室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甲、乙、丙级分别扣除6分/人次、4分/人次、2分/人次 |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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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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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登记表
系(部): 年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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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业
绩 |
教学工作量 |
分值 |
考核部门 |
内容 |
上半年 |
下半年 |
考核分 |
工作量(课时) |
工作量(课时) |
30% |
系部 |
课堂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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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系部 |
实践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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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效果 |
10% |
教务处 |
学生评教
(百分制) |
上半年 |
下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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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平均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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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系部 |
系(部)评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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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务处 |
教务处评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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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
教学事故 |
无教学事故不计分,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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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 |
5% |
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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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业绩考核等级 |
□A □B □C □D |
教学业绩考核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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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业绩 |
20% |
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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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业绩 |
10% |
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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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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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名次 |
/ (名次/考核教师数) |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考核等级 |
□A □B □C □D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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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考核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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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现1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年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D)。
2.科研业绩按该教师是否完成其相应的科研基本分计分,即完成者计20分,完成应承担的科研基本分的60%以上(含),计10分,低于60%者计0分;超过部分按学院科研奖励制度执行。
附件7:
教师工作综合业绩年度考核成绩汇总表
系(部): —— (学)年度
注:本表按等级从高到低填写。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系(部)各留存一份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附件8:
教师教学业绩年度考核成绩汇总表
系(部): —— (学)年度
注:本表按等级从高到低填写。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系(部)各留存一份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