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浙旅院党委〔2010〕19号)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院中层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表现与业绩,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印发< 关于健全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浙组〔2009〕6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在院综合考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成立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届终考核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部门中层干部。新担任中层干部未满6个月的以及因公出国、脱产学习、挂职锻炼等原因全年在岗不满6个月的,另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中层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及综合评价。
(一)思想政治素质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严格依法办事;注重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认真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
2.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联系群众,自觉主动为师生员工服务。
3.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二)组织领导能力
1.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3.全局观念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1.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
3.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目标方向正确
执着,工作思路清晰明确,行动举措科学有效,注重工作创
新,推动事业发展,师生认可度较高。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无重大问题。
第六条 每年年底,现职中层干部按考核内容要求撰写述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同时,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交考核工作小组。
第七条 述职和测评范围。学院党政管理部门以党支部所属部门为单位开展述职和测评工作,教学部门以本部门为单位开展述职和测评工作。
第八条 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根据综合评价“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指标的得票比例分别以100、80、60、0分进行附值加权得出测评分。不同类型评价主体量化分值为:(优秀票数*100+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该评价主体的总有效票数(空白票不计)。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测评项目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作为全面分析干部以及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一)群众测评。系部以本部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行政处室以党支部所属部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
占总测评分的40%;
(二)中层干部互评。组织全院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30%;
(三)学院领导测评。院党政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30%;
(四)考核按照上述三个层面的比例得出总测评分。
第九条 考核计分。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由业绩分和测评分两部分组成。业绩分即部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分,根据《部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浙旅院党委〔2010〕13号),由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部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考核计分。
业绩分占中层干部年终考核分的60%;测评分占中层干部年终考核分的40%。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产生。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交学院综合考评委员会讨论审定,并通报考核结果。
如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产生疑问,可在考核结果通报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考评办提出书面复议,投诉受理中心设在监察审计室,逾期不受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确定中层干部
的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确定优秀等次的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胜任现职中层岗位;
(三)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严重问题;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七)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和年终考核奖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考核优秀的中层干部,学院党委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中层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诫勉;对考核不称职的中层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中如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及时提交学院纪委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自2010年
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浙旅院党委〔2009〕3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