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浙旅职院党委〔2008〕25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使其开阔视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同时进一步密切校企(地)合作关系,推动学院新一轮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包括:
(一)学院党委选派到党政机关、行业部门或旅游企业担任助理及以上领导职务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
(二)按照上级组织要求选派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锻炼的干部。
第三条 挂职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清正廉洁;工作有思想,有创新意识;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强;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二)学院中层干部和中层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组织推荐。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根据干部培养计划,在与定向挂职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挂职锻炼干部名单,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确定挂职锻炼干部人选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与有关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联系衔接,达成共识后,报省旅游局党组,按有关程序履行挂职任职手续。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每期为一年。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经常与干部挂职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和工作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挂职干部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定期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
第八条 挂职干部应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努力搭建校企(地)合作的平台和桥梁,在锻炼自身的同时,为校企(地)合作多做实事好事,树立旅院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挂职干部要定期向学院和挂职单位主动汇报工作和学习和情况。挂职期间,每两个月向学院联系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交流。
第十条 在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入挂职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挂职所在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党委组织部会同干部挂职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挂职期间的考核及挂职单位党组织的评价情况,作为挂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的待遇。党委选派的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享受在职同等待遇。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的食宿由挂职单位负责解决,学院根据挂职地远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 建立党委成员及部门联系挂职干部制度。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确定专人作为挂职干部的联系人,加强工作联系,为挂职干部和挂职单位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