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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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浙旅职院党委〔2008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我院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理论水平。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掌握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规律,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旅游基础知识和研究能力,有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三)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力、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执行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本部门实际,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五)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各种不正之风。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注重团队合作意识。

    第四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提任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二)任中层干部的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

(三)提任中层正职岗位人员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任职三年(含三年)以上或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提任中层副职岗位人员应具有三年(含三年)相应岗位工作经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中选拔。

(四)系部及教学行政部门的行政正职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职岗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

(六)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各部门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民主推荐应当按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要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七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十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校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四)在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五)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听取纪委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逐个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投票表决,以党委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职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六条  发文的新任干部应尽快到岗上任。对需要离任审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每一个聘任期为三年。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七章    竞争上岗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可结合“公推公选”等竞争性方式。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测试与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八章                免职、辞职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连续两年中层干部考核综合测评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其他

(一)因年龄不符合聘任要求且不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不纳入中层干部管理;

(二)因非年龄因素不担任中层职务的,学院给予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不享受原职级待遇;

(三)在学院中层正职管理岗位任满一定年限且历年考核称职,工作实绩较好的,视职数情况报请省旅游局党组批准,按干部提拔任用程序晋升为正处级调研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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