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旅院学〔2010〕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校的精神,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旅游事业合格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进修生及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据有关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具体如下: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四条 一学期累计两次受通报批评者,列为警告处分。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害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 纪律处分材料均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时,所在系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备案。
2. 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签发;给予学生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进行审议,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并签发;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进行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省旅游局备案,同时报省教育厅。
3. 因旷课、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认定同学生处会签后予以通报。
第七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定为准绳。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学习证明,不发学历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本人(如找不到学生本人,则用邮政特快专递送到家里),并告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规定详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浙旅院学〔2010〕24号)。
第二章 细 则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逮捕、免于起诉的;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成立非法组织,制造、传播谣言,出版、销售非法刊物或举行各类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者:
1. 组织、参与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购买、观看或收听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未经学院或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他人外出活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者违章设摊者:
1. 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 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自负责任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欺骗组织;伪造证件或使用假证件;妨碍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吸毒或参与制、贩、买、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
1. 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在网上制造或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传播黄赌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盗用他人(含单位)网络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 实施盗窃、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给予警告处分;
2.盗窃价值不满500元,或诈骗价值不满2000元,或
侵占价值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盗窃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诈骗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侵占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盗窃价值超过1000元,或诈骗价值超过4000元,或侵占价值超过1万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或共同盗窃、诈骗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6.明知是赃物而帮助销赃或窝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拒不归还拾得的遗忘物、不当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或其他密级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他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利用社会人员对他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他人者:
(一)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者或参与打架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肇事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主犯或持械殴打他人者,予以从重处分。
(二)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从重处分。
(五) 违反规定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寻衅滋事、结伙斗殴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赌博组织者或再犯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骚扰或猥亵异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发生性侵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1.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院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破坏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无理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乱刻乱涂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起哄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杂物等或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蔓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穿拖鞋、背心出入校园公共场所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6.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7.酗酒后肆意闹事或醉酒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在敏感时期寻衅滋事,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影响、干扰学生公寓正常秩序者:
1. 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在学生公寓私拉乱接用电线路、拥有或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燃具(如煤气炉等),除收缴、暂管或没收相关器具、拆除违章用电线路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为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
3.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未办理手续在校外住宿(包括通宵上网等其他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旷课的处理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早晚自习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均作旷课处理。上课一天以6学时(特殊情况可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教学实践一天以6学时计;晚自习一次以1学时计;迟到、早退一次作0.5学时计。一学期累计达下列者:
1. 旷课16学时(含)—18学时(含),警告处分;
2. 旷课19学时(含)—30学时(含),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1学时(含)—50学时(含),记过处分;
4. 旷课51学时(含)—60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60学时(含)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学籍方面的学生违纪行为,按我院有关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考试方面的学生违纪行为,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列举到的学生违纪行为,如确需处分的,学生处可根据其行为事实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1. 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2. 有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1. 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问题调查者;
2.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 违纪屡次发生或同时犯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1. 取消各类评奖评优、困难资助、出国留学、研修等资格;
2. 若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从处分之日起撤消其所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者可以为半年),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算。留校察看期满后,表现良好者,可以解除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也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达到纪律处分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