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旅院学〔2010〕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院大学生的心理素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我院思政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对学院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使学生的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获得协调发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第四条 坚持普及教育、宣传与心理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也要根据不同情况,为有一定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
第六条 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章 三级工作网络
第七条 有效开展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有一套高效网络的支撑。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以及结合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三级工作网络:
院级:院领导亲自挂帅,各系党总支书记、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系级:总支书记是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面组织做好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别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系辅导员中有专人具体负责本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班级:设立班级学生心理委员,受学生会安全部管理。能主动在同学中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为同学提供一定的心理帮助。班级心理委员平时要多关心同学,加强与同学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做到能够及时发现心理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或各系总支书记报告,配合学院进行危机干预。
第四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课堂教学:积极构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相结合、课堂讲授与心理训练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材建设,优化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
第九条 宣传活动:心理健康教育要以讲座、报告、心理沙龙、主题班会、心理剧表演、心理知识竞赛等为载体,通过报纸、板报、海报、广播、网络等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积极指导大学生心理协会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自助及助人能力。
第十条 心理咨询:加强心理咨询及辅导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构建多种咨询方式,全方位服务于学生。不断拓宽心理咨询渠道,以利于学生及时与心理咨询师交流、及时解决各种心理困惑。
第十一条 危机干预:要建立筛查、干预、跟踪、控制一体化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积极开展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要积极构建学院、系、班级、寝室四级心理危机防护网络,形成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干预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个人、家庭、学院、社会整合的心理健康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当代高职院校学生的心理特点,探寻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规律,总结心理健康教育实践经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扎实有效地提升我院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水平。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要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要不断提高专、兼职教师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组织人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员(师)的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心理健康知识及心理咨询技能的培训,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提高学生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心理委员的心理健康知识、咨询技能以及心理委员职责的培训。使心理委员能对学生心理正常、异常有所了解,对自己工作职责有明确认知,并具备一定的朋辈心理辅导能力,成为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最重要的基层力量。
第六章 领导保障体、管理体和督导评估体制
第十七条 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保障体制。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制定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整体规划,指导、检查和督促心理健康教育的落实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在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协调和组织全院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宣传、危机干预、咨询以及科研工作。各系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各系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员负责,与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人员保持紧密合作关系。各班级心理委员的具体工作由各系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员进行安排以及指导。
第十九条 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体制。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院总体德育工作的规划,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我院德育工作、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