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浙旅院学〔2010〕20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在册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根据《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有关规定,达到综合奖学金一等奖评审条件;
7.在外实习学生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政治表现符合综合奖学金一等奖评审条件,同时实习评价为优秀(用人单位证明)。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系人数,按1:3的比例将候选人名额分至各系。
2.各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要认真按照申请条件,组织有评奖资格的学生填写相应表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做好初审把关工作,向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上报各系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
3.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候选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召开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对候选人情况进行认真审议,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之后在学院内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至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批复并公告。
6.每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宜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具体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