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在校学生赴境外学习、研修、实习学籍管理办法
(浙旅院教〔2010〕107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与境外的交流与合作,规范我院学生赴境外学习、研修、实习的学籍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高等教育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开展国际交流旨在为在校学生提供参与国际交流的平台和拓展全球化视野的机会,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推动我院旅游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二条 开展赴境外学习、研修、实习的原则:自愿参加、公开选拔、择优派遣、平等交换、成绩互认。
第三条 学生被派往境外学习、实习、研修名单确认后,由委派部门负责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教务处、相关系(部)等部门,学生学籍所在系(部)负责办理学生离校前相关手续。学生外出交流期间,我院保留其学籍,学籍保留期限不能超过《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四条 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我院设置课程全部予以缓考。交流结束后,学生凭借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原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第五条 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课程免修要求:有交流学
校的成绩单,成绩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作如下处理:
1.没有成绩单者,需参加原专业交流期内设置课程的考
试,考试合格正常升学;
2.有成绩单但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相近课程的考试,
考试合格正常升学;
3.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按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如中途放弃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返校后,继续参加原专业相应层次年级学习,但其自入学时起至毕业时止的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的课程内容与我院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我院承认其所获成绩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境外高校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A+,A——95分; A- ——90分;
B+,B——85分; B- ——80分;
C+,C——75分; C- ——70分;
D+,D——65分; D- ——60分;
F,------不及格
第八条 在外研修、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交流期含实习学期在内的,作为实习课程换算;其余课程作为免考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在外交流的学生到毕业时尚有在校课程未合格者,需参加补考,全部合格方能毕业,否则以结业处理。有结业证书的学生,待回校参加补考全部合格后,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委派的赴境外学习、研修、实习的学生,自费出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