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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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浙旅院科研〔2009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在学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规划、专业规划、科研规划。

2)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3)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4)评定和推荐国家、省、院级特聘教授等人选。

5)评定学院和审议、推荐上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6)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由指定委员和民主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7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其人选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经选举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正式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与工作纪律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若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1/2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学术委员会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五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六条 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宜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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