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文字 〖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暂行办法

(浙旅院学〔2010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和完善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产生危害,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育部教社政〔20023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四条  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党总支负责,各系行政人员尤其是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辅导员要协同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各系要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心理健康类学生团体开展活动,要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社团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九条  要在日常教育中加强和落实大学生危机意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认知方式和健全的人格,提高危机应对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要认真做好心理健康普查和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心理档案,以便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早期干预,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要做好心理危机汇报、评估和建库反馈工作。

1.班主任、辅导员以及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等要随时掌握班级、寝室学生的心理状况。学院医务室、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时,应及时汇报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人员对系、校医务室、心理咨询师等报告上来的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省内心理危机专家或转介到专业医院进行评估。

3.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4.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其心理评估结果、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系。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二条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三条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专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三甲以上等专业医疗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到专业精神卫生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医务室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系。

第十五条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应立即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4.因心理危机而突发学生伤亡事故的紧急处理,参见《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伤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浙旅院保卫〔201097号)文件有关规定 。

第六章  危机后处理

第十六条  做好心理危机污染干预措施。对干预对象周围受到心理影响的同学,特别是已经实施了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要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例如采取个体咨询或团体咨询的形式,以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做好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定期咨询工作。

1.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所在系及学生处提供由具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康复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心理问题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系要及时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一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定期心理咨询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同时,系应安排学生骨干对其进行严密监护,负责相关工作的辅导员每周至少要与其谈话一次,通过其周围的同学了解情况,做好谈话记录,一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学院要重视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的专业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危机干预工作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法。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及学生心理委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心理问题的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二十条  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下一条同类信息:
  • 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 体育场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