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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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旅院财〔2009129号)

 

为加强学院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中经省财政核定的有项目实施要求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投入;基建完工交付后的还本付息;专业实验室及教学设备等的购建修缮;示范高职院校建设;为学院发展、建设、提升开展的专项工作等。

第二条  学院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任组长,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需要邀请一些校内外专家,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进行论证及审核。同时按照省财政要求对已完成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预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经费预决算的统筹管理,实现收支平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需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预算指标核定等程序。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年度经费预算项目申报“一上”的要求,每年的9月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间。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并根据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于9月中旬报学院财务处。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年度经费预算“二下”专项资金的核定金额,由专项资金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在“一上”项目库中对项目进行删选、论证、评审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上报下年度专项资金实施项目。

    第六条  每年的12月底,学院下达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指标(具体实施以省财政“二下”预算指标为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资本性项目,如教学设备及专

业实验室的购建修缮等,应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及要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中应严格执行和控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有资金结余均归集学院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费用性项目,如专项工作中发生的人员支出、商品及服务支出等,应由职能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及要求,并负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可根据学院需要,在关联项目间统筹及交叉使用,以取得资金绩效的最大化。

第九条  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在每年的10月,负责对

学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计完成结果,并就需调整的项目及资金报专项资金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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