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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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教办秘〔20104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且不得危及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学院将主动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的信息:

(一)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课程和教学计划;

(三)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五)学院财务年度预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与管理情况;

(六)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和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的方案、实施程序及验收决算情况;

(八)教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学院将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招生计划、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

(三)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四)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等,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五)就业的政策、就业信息等毕业生的就业信息等;

(六)教职工招聘及聘用程序;

(七)专业设置,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八)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学院通过学院网站、简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学院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院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在学院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院信息。

学院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除本试行办法中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于每年3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学院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院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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