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文字 〖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浙旅院财〔2010135号)

 

 为使学院的财务报销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绩效管理的原则,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费用报销凭证的规定。各项费用报销的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报销的票据要填明单位、日期、事项、单价、数量、大小金额等内容。大额支出及设备物资采购必须附有合同及清单等。

2.自制报销凭证的规定。学院自制凭证五类为财务有效报销凭证:一是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等教职员工收入发放凭证由人事处制表;二是二级管理经费中经批准的及系(部)创收经费中用于教职工劳务费的发放凭证由相关部门制表,须经人事处备案;三是外请人员讲课或讲座等费用的发放凭证由相关部门制表;四是奖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生奖励等学生费用的发放凭证,由学工部或系(部)制表;是外教及外事等费用发放凭证,由国际教育学院制表。

3.现金费用报销的规定。费用报销金额10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超过额度的费用报销(人员费用发放除外)均以银行支票或银行电汇等形式转账支付。各类科研课题费用的报销一律使用建行借记卡(教职工工资卡)在POS机上刷卡支付。本院教职工均不得因私向财务处借用现金;凡因公借用现金者,须在用款后一周内向财务处核销报账;5000元以上的现金借用或报销,应提前3天通知财务处准备。

4.转账支付规定。转账支票领用或汇款时需填写经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的借款单,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用途及用款额度,并提供收款人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等,这是省财政核算中心审核转账支付业务的基本要求。转支票的领用必须是本院的教职工;转支票必须填写日期,规定使用期限是10天以内;领用后的支票不得涂改、转让,并要妥善保管;如因支票涂改、转让、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办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5.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的规定。学院财务经费报销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各部门二级财务经费报销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单张报销单2000元以上或一次报销总额在40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领导的审批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费用报销须经分管院领导的审批财务处在凭证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权限审批的费用有权拒绝支付。

6.设备物资购置报销的规定。设备物资购置报销请参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政府采购核算管理办法》(浙旅院财〔20101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7.费用报销的其他规定:

1)业务招待费用。学院财务经费支出的业务招待费,须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部门二级经费支出的业务招待费,按年度支出控制比例(系部二级公用经费经费5%、行政二级专项经费2%)报销,费用须经分管院领导的审批。

2)设备维修费用。学院各部门使用的设备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须经过资产管理(基建)处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3)日常经费及专项经费。各部门在日常经费报销时,必须写明费用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各部门的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项专款专用,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

4)费用报销签字人的规定。费用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字后方能报销。

5)费用报销时间的规定。财务处对外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一、二、三、五,每周四为财务处安排其他工作时间,对外停止报销。根据省财政核算中心的规定,每年的12月中旬至次年元旦前后为核算中心与各单位的结账、算账、对账时间,在此期间国库支付系统停止使用,学院各部门应提前做好与财务报销相关的各项工作。

8.规定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下一条同类信息:
  •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 财务工作制度